原告刘宝坤,男,1952年4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锋,男,郑州市管城区东城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该所。
被告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交通路133号。
法定代表人张遂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景政,男,该公司法律顾问,住该单位。
委托代理人黄昌军,男,该公司法律顾问,住该单位。
被告周广华(别名周杰),男,1979年1月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袁伟,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伏永进,男,1972年12月30日出生。
被告钱大中,男,1972年2月25日出生。
原告刘宝坤诉被告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运集团)、周广华、伏永进、钱大中货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宝坤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锋,被告交运集团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黄昌军、刘景政,被告周广华的委托代理人袁伟,被告伏永进,被告钱大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08年4月18日从北京来郑州参加图书订货会,25日原告在寻根杂志社购买刊物865捆,每捆50本共43250册,购买价打3折后实际支付价款129750元;在河南省致远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购买《好童话大智慧》与幼儿丛书50350套,实际支付价款148197元,共计277947元,总重25吨。4月29日,原告订好货后通过网络查询得知了交运集团下属的联运分公司从事货物运输,故通过电话与被告周广华联系上。原告告知情况后,被告周广华说:“天天都有去北京的车”,并与原告约定了装运时间、地点及价格。2008年4月30日早上8点左右,被告周广华安排其弟周广森带着一个叫刘红波的司机开着一辆冀F66022的大货车来到约定的装货地点,随后就开始装货,直到晚上8点才装货完毕。装完货后,原告要求签订货运协议,被告周广华之弟周广森就拿出了一份被告周广华签好名并加盖有交运集团联运分公司公章格式的货运协议,当时原告提出异议,该协议托运单位是交运集团联运分公司,但没有货主的签名,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又用红笔在协议下方添加上了“货物保价1100000元,按24吨付运费,每吨190元”,并在协议右下方鉴定单位处写上了原告的名字。之后司机拉着货就走了。原告第二天早上7点多就乘火车离开郑州,下午3点钟到达北京后,用手机与司机联系,可是怎么也联系不上。原告立即与被告周广华联系,被告知出事了、货全丢了。5月3日我又乘车来到郑州与被告周广华见面,可被告周广华推托责任。于是,原告就向郑州市管城区公安分局报了案。经过公安机关的调查,货车司机刘红波已于2007年出车祸死亡,冀F66022大货车是个套牌车,司机冒用了刘红波的姓名。而且该车是由被告钱大中提供的。原告认为其与被告签订的货运协议成立并有效,并且原告已将所有货物交给了被告承运,被告有义务保证原告的货物不丢失并安全到达约定地点。可是被告将原告的货物丢失,在本案中存在过错,应当依法对原告进行赔偿。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货物损失277947元。
本院认为,该案涉及合同诈骗,郑州市管城区公安分局已经立案,故该案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三)项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宝坤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春阳
人民陪审员 陈选生
人民陪审员 曹贵生
二○○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亚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