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成建材有限公司撤销权纠纷

更新时间:2019-07-22 02:24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西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新山村街道锁口丘25-37号。法定代表人:徐望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义勇,男,197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马王二村1号2单元2-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江路焊管厂,住所地:重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西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新山村街道锁口丘25-37号。

  法定代表人:徐望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义勇,男,197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马王二村1号2单元2-3。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江路焊管厂,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建胜镇建路村吊二嘴1栋。

  法定代表人:何永禄,厂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贤明,男,195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小路l87号4-6—1号。

  委托代理人:蔡向阳,重庆汇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贺廷凤,女,l95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杨路2l号9—4。

  委托代理人:蔡向阳,重庆汇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西成建材有限公司因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2007)渡法民初字第6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6年12月13日,被告重庆江路焊管厂与被告何贤明、贺廷凤签订了《房屋、土地、设备买卖协议》一份,协议约定:被告重庆江路焊管厂自愿将其所有的土地[渡国用(99)字第1236号、1237号面积总计为3725平方米]和房屋[大渡口(99)宇第00796号、00797号、00800号、00801号、00802号,总计面积为1776.02平方米],设备(以盘点清单为准)以及办公用品(以清单为准),共计折合132万元 出让给被告何贤明、贺廷凤。转让总额132万元中,甲方(被告何贤明、贺廷凤)为乙方(被告重庆江路焊管厂)代支付110 万元给建胜信用社(替乙方归还欠款),将乙方抵押给建胜信用社的国土证、房管证收回(资金利息由乙方支付)。同时解除抵押,并将两证交给甲方。余下的22万元冲抵乙方欠甲方的借款。乙方其余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自行负责。同时还约定:国土、房产两证的转让、过户费由甲方承担,乙方协助办理。甲乙双方联营时,甲方投资仍归甲方所有。该协议达成后,被告何贤明、贺廷凤为完成交易,代被告重庆江路焊管厂向大渡口区建胜镇信用社缴纳了110万元银行贷款,将交易的房屋、土地抵押解除手续完清,另被告何贤明、贺廷凤为完成交易,于2007年3月31日至同年4月13日期间,向大渡口区建胜镇财政所交纳了土地补偿金l0万元、向大渡口区财政局、大渡口区地方税务局、国土资源局交纳契税、耕地占用税等各种税费及划拨土地收益金总计28.09万元.

  另查明,被告重庆江路焊管厂法定代表人何永禄与被告贺廷凤及案外人古应国于2004年12月18日签订《合作协议》1份,协议约定:由贺廷凤、古应国在重庆江路焊管厂内租用2亩土地作为合作人新建高频焊管厂厂房使用,该土地的租金由被告重庆江路焊管厂承担。同时还约定:贺廷凤、古应国二人负责投资新建厂房及购置生产设备,该厂房和生产设备的所有权归贺廷风、古应国所有。因双方在合作过程中经营不善,亏损严重,2006年6月28日,何永禄以重庆江路焊管厂法人代表身份与重庆江山焊管制造有限公司(新建的高频焊管厂)法人代表贺廷凤及古应国签订《关于清算投资、确权和共同处置的协议》,双方确认被告贺廷凤及案外人古应国投资新建的重庆江山焊管制造有限公司厂房及设备总价值为168.54万元,其资产所有权归被告贺廷凤及案外人古应国所有。同时,双方还约定以350万元为底价共同处置所有资产。

  审理中,本院根据原告重庆西成建材有限公司申请,委托评估机构重庆万隆方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签订的《房屋、土地、设备买卖协议》中标的物价值进行了资产评估,即重庆江路焊管厂土地(使用面积3725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1776.02平方米)、设备,经评估总价值为318.83万元。其中房屋评估价值为61.69万元、土地评估价值为167.63万元、设备评估价值为89.51万元。

  再查明,本院于2007年6月13日以(2007)渡法民初字第646号民事调解书依法确认被告法定代表人何永禄为债务人,欠原告重庆西成建材有限公司借款135万元,于调解书生效后10日内偿还。

  原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应受法律保护。《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明确规定了撤销权行使的事由及行使的时间。即被告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事实成立,原告才可以行使撤销权。因此,本案原告撤销权请求的成立,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转让价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受让人具有主观恶意。2006年12月13日,被告贺廷凤、何贤明与被告重庆江路焊管厂签订《房屋、土地、设备买卖协议》时,约定被告重庆江路焊管厂将所有的土地、房屋、设备(以盘点清单为准)以及办公用品(以清单为准),共计折合人民币132万元出让给被告何贤明、贺廷凤,实际上是作为合伙人之一的贺廷凤、何贤明,把所投资的168.54万元予以扣出后,以132万元与被告重庆江路焊管厂达成买卖协议。据此,可以认定其交易额132万元的约定符合市场交易规则习惯,也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根据国务院《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得到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应缴纳土地使用税。由于被告重庆江路焊管厂与被告贺廷凤、被告何贤明转让的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而被告何贤明、被告贺廷凤在签订买卖协议后,于2007年3月至同年4月13日,已经向国家缴纳了土地补偿金和各种税费及划拨土地收益金,办理完善了相关手续。所以被告重庆江路焊管厂土地价值不应包含在双方交易额之中,双方转让标的物价值只能确定为厂房、设备部分。因此,土地部分评估价值167.63万元应当在评估总价值318.83万元中予以扣除。其余房屋评估价值为61.69万元、设备评估价值为89.51万元,共计151.20万元,应当作为认定被告重庆江路焊管厂与被告何贤明、贺廷凤交易价值有效及低价的参照标准。虽然被告重庆江路焊管厂与被告何贤明、贺廷凤未提交移交设备清单及购置设备发票、产权归属证明,但由于双方对协议签订之时存在的设备形态及评估时存在的设备形态均予认同,故被告何贤明、贺廷凤对设备评估价格提出异议,认为设备评估无依据,评估价格应为无效的辩解理由,因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又根据被告何贤明、贺廷凤己缴纳相关费用的事实,即支付了110万元给建胜镇信用社、向大渡口区建胜镇财政所交纳了土地补偿金10万元、向大渡口区财政局、大渡口区地方税务局、国土资源局交纳了契税、耕地占用税等相关税费及划拨土地收益金总计28.09万元,加之被告重庆江路焊管厂欠被告何贤明、贺廷凤22万元的借款,上述费用共计170.09万元,应确认被告重庆江路焊管厂与被告何贤明、被告贺廷凤签订的《房屋、土地、设备买卖协议》所涉及土地、房屋、设备的转让金额l32万元,不属于不合理的低价。据此,原告行使撤销权的请求,不符合《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成立撤销权的条件。至于原告提交的录音资料,因不能证实通话人身份,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90年国务院55号令<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和《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遂判决:驳回原告重庆西成建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80元,由重庆西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page]

  一审宣判后,重庆西成建材有限公司不服,上诉要求改判。其上诉理由是:重庆江路焊管厂以不合理的低价将其资产转让给何贤明、贺廷凤,损害了上诉人作为债权人的利益,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双方签订的买卖协议。被上诉人重庆江路焊管厂答辩称:上诉人所述事实属实,我以不合理的低价将其资产转让给何贤明、贺廷凤,损害了上诉人作为债权人的利益,故双方双方签订的买卖协议应予撤销。被上诉人何贤明、贺廷凤则认为原判正确,应予维持。

  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理由是:本案争议焦点,即重庆江路焊管厂是否存在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将其资产转让给何贤明、贺廷凤,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因重庆江路焊管厂欠何贤明、贺廷凤的个人债务22万元,双方在达成《房屋、土地、设备买卖协议》后,何贤明、贺廷凤已代重庆江路焊管厂向大渡口区建胜镇信用社归还了110万元银行贷款,双方的债务总额为132万元。根据重庆江路焊管厂与何贤明、贺廷凤签订的《房屋、土地、设备买卖协议》,重庆江路焊管厂转让的资产主要包括房屋、土地和设备。重庆江路焊管厂的土地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因此,双方实际转让的资产仅为房屋和设备,目前该房屋和设备的价值经评估为151.20万元,故重庆江路焊管厂将其资产转让给何贤明、贺廷凤的行为,不能认定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上诉人称重庆江路焊管厂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了房屋、土地和设备,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要求人民法院撤销重庆江路焊管厂与何贤明、贺廷凤的转让行为的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80元,由上诉人重庆西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我在合同纠纷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已帮助 174077
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撤销权属纠纷裁决的程序
合同撤销分为两种,一种方式是由享有撤销权主体资格的人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提起请求,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立案、审理并作出撤销合同的裁判,另一种方式
撤销权纠纷律师怎样收费
撤销权的诉讼律师费,一般由债务人承担。由于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而诉讼的律师费用一般包含在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中,所以由债务人负责承担
撤销权纠纷是否为合同纠纷
撤销权的法定条件: 1、合同是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 2、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 3、乙方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所订立; 4、必须在
找法网咨询助手
官方
当前在线
立即咨询
找法网咨询助手提醒您:
法律所涉问题复杂,每个细节都有可能决定案件走向,若问题紧急,建议 立即咨询 律师,并详细描述自身问题,以获得 针对性解答。24小时在线,平均5分钟回复。
建材有限公司的业务范围是什么
可以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于2014年2月上线运行。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市场主体的注册登记、许可审批、年度报告、行政处罚、
发生撤销权纠纷,要怎么提起撤销权诉讼?
在法定时效内是可以的,但证据是不是支持?
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你好:协商解决
撤销权纠纷案问题
仅要求优先购买的,按件收取。
建材合同纠纷
如果你没有其他的证据去证明的话 应该官司比较胜算比较低
民法典撤销权时效
民法典撤销权时效
撤消权纠纷
你好,请问聚众赌博放高利贷举报信怎么写
针对聚众赌博放高利贷,您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选择书面或口头方式均可,重要的是确保举报内容真实。公安机关会依法处理,并保障您的安全及隐私。
B2实习期扣6分还延迟吗
B2实习期扣6分,需及时参加交通安全学习并缴纳罚款。若扣分达12分,驾驶证将被注销,需重新参加学习和考试。此外,扣分情况将记录在驾驶证档案中,可能影响后续换证或
外国人在中国办理结婚证不过签证过期了需要先去补办签证吗?
针对外国人签证过期的情况,常见的处理方式包括:1)前往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签证延期或重新申请签证;2)如已过期且未及时处理,可能面临罚款或限制出境等后果。选择处理
平台贷款进入休眠状态会影响征信吗
对于平台贷款休眠状态,首先要确保休眠期间未发生逾期或违约行为,以免影响征信。若休眠状态导致无法正常使用贷款,可联系平台了解原因并寻求解除休眠的方法。若因个人原因
1分钟提问 海量律师提供在线解答
  • 1
    提交咨询
    详细描述您所遇到的问题或纠纷并发送
  • 2
    接入律师
    耐心等待律师解答,平均5分钟及时响应
  • 3
    获取解答
    还有疑问?60分钟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