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履行完毕时,也就是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这里所讲的某种原因,主要是指当事人主观或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致使原签订的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不应履行,法律为保护当事人正当权益,允许依法或依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解除劳动合同类型包括:
1、劳动合同的合意解除
2、过失性辞退
3、非过失性辞退
4、经济性裁员
二、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有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种情况,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三种情况,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者亦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规定,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劳动者亦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种情况,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种情况,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
《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者无须履行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
(1)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用人单位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
(2)用人单位不履行劳动合同约定条款,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
(3)用人单位不按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的。
劳动者在其他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都应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
四、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
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2.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5.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应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但是,在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相关法规规定:
劳动合同解除后的经济补偿,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四、二十六、二十七条规定,即上述第二、三种情况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即上述第一种情况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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