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受理一起出租人因承租人从事容留妇女卖淫等非法经营活动而起诉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纠纷。
原告肖振林诉称,其与被告沈秀云于2003年8月11日签订租赁协议,约定原告将浴池一处租给被告经营,租期10年,租金前三年为每年15000元,后八年为每年20000元,被告于每年10月1日前付清当年租金。后被告在承租场地内进行容留妇女卖淫等非法经营活动,被告的浴池内多次发生打架事件,甚至夜里被不明身份的人打砸,导致街坊四邻感到害怕恐惧,宁愿到几百米以外的地方洗澡也不去被告处,被告本人目前也在浙江杭州监狱服刑。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原告和其他租户的正常生活,遂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租赁合同,被告给付原告租金、水费、电费、卫生费等共计21000元。
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