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孙某与罗某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将罗某一套两居室房屋租给孙某居住使用,并约定租期从2014年5月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止,其中约定第一年租金为500元每月,后三年根据双方协商约定,现一年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孙某与罗某就之后租金未达成一致意见,罗某是否能单方解除合同?
解析:罗某不能单方解除合同,孙某与罗某就租赁期明确约定为四年且第一年已履行完毕,说明双方对履行合同具有一致性。虽然后三年租金未协商一致,但此时根据合同目的和交易习惯完全可以参照同地段同户型房屋租金加以确定,依据合同法解释(二)的规定,“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罗某在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如租金未达成一致一方可单独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所以,依据《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相关规定,结合交易习惯和市场价格能够确定租金,故租赁合同成立且继续有效。罗某单方解除合同的约定条件及法定条件均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