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式合同有哪些要式种类
1、书面:合同法上的书面合同;
(1)金融机构为贷款人的借款合同;
(2)六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
(3)融资租赁合同;
(4)建设工程合同;
(5)技术开发合同;
(6)技术转让合同;
2、登记:
(1)抵押合同;(担保法第41条)向土地局、林业局、工商局等登记。
(2)专利申请权、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法第10条,实施细则第14条)向专利局登记。
(3)注册商标转让合同;(商标法第39条)向商标局核准登记。
3、批准:
(1)中外合资经营合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3条)外经贸部门批准。
(2)中外合作经营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5条)有关部门批准。
4、公证
二、要式合同有什么作用
所谓要式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或经过特定手续的合同。要式合同既包括法律规定应采用的书面合同,也包括要求采用鉴证或公证的合同,还包括法律要求必须经过有关国家机关审批的合同。所谓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采取一定形式和手续的。
要式合同的作用在于:
(1)作为合同生效的要件;即合同如果不依法定形式订立,就不能发生法律上的效力,该合同无效。
(2)作为证明合同存在及内容的证据。即合同虽然没按法定形式订立,但合同并非无效,只是不能强制执行,在发生诉讼时,必须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如书面形式、公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