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安抗辩权司法解释
不安抗辩权是民法中抗辩权的一种。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是指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后履行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可暂时中止履行的权利。
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二、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不安抗辩权为双务合同的效力表现,其成立须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并且该两项债务存在对价关系。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不安抗辩权制度保护先给付义务人是有条件的,只有在后给付义务人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害及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实现时,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所谓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包括:其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
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即已经存在,先给付义务人若明知此情而仍然缔约,法律则无必要对其进行特别保护;若不知此情,则可以通过合同无效等制度解决。
3、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4、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
5、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
6、后履行义务未提供担保。
三、不安抗辩权的作用
1、对行使条件作了更充分详细的规定
2、既反映了先履行方的履行权益,又充分照顾到后履行一方当事人的期限利益
3、进一步完善了先履行方在行使不安抗辩权之后的救济方式
4、有效地防止了不安抗辩权的滥用
如果互负债务的情况下,发现合同支付方出现无法维持经营在没能力付款,或者转移资产等问题时,另一方可以要求中止合同,这样能够有效的保障自身利益,但如果支付方有担保,那么当事人也不能停止履约,应按合同要求继续执行。以上就是小编对不安抗辩权知识的整理,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