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安抗辩权行使条件
(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二)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三)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四)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
(五)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
(六)后履行义务未提供相应担保。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8条之规定。
二、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方法
我国最新颁布的《民法典》对不安抗辩权作了比较具体的明确规定,填补了立法空白。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三、不安抗辩权的概念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方合同成立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不安抗辩权制度的确立,立法意图在于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交易安全,实现竞争有序的经济规则。为了防止一方当事人滥用不安抗辩权,逃避合同债务的履行,影响后履行方如期获得合同利益,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关于不安抗辩权行使的条件。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有七点,但是又三个最主要的行使条件。三个条件一是要有对价关系即是签订合同的双方都有债务在身,二是后付人履行合约的能力明显不够,而先付人却对此毫不知情,三是要有先后的履行合约的顺序,一般不安抗辩权保护的先履行人的权益。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关于不安抗辩权的问题,欢迎上找法网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