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的实现牵涉到许多问题,如抵押权的顺位、优先受偿权等内容,这里将经常遇到的通常情形进行分析:
1、抵押权与执行权的关系,依据《担保法解释》的规定,已设抵押权的财产,后被财产保全或执行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
2、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关系,先租赁后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适用买卖不破租赁规则。先抵押,后租赁的,抵押权实现后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规则。
3、抵押权与所有权的关系,依据《担保法解释》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物依法被继承、赠与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4、抵押权与劳动债权的关系,劳动者对于抵押人所享有的劳动债权乃普通债权,其实现本应置后于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但是《企业破产法》作出了全变的规定,即职工在2006年8月27日之前对破产人享有的劳动债权,优先于对于破产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而受偿。其余的劳动债权则应回归本位,作为普通债权劣后于担保物权人的权利而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