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合同的签订是为第三人设定权利的合同。如受益人为第三人的保险合同。此类合同的第三人虽非订约人,但自其接受后即成为合同当事人。合同当事人双方约定债务人须向第三人为给付。
(一)有助于实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所谓意思自治,是指个人可以依其自由的意思形成私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安森在其著作《合同法》中也写道:某种意义上说,合同的当事人为自己制定法律,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他们就可以就其所合意的标的制定所欲的规则,而法律将赋予他们的决定以法律的效力。“合同的精髓是当事人自由意志之汇合”,既然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有利益第三人的意思,而且这种意思又不会危害到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法律就应当赋予当事人的这种行为以法律效力,正如梅因•茨克教授所言“如果双方当事人真的愿意授予第三人一项诉讼权利,那他们完全可以这么做”。相反,如果否定第三人利益合同,就是对合同自由的否定,这有悖于传统民法中意思自治的精神。
(二)可提高交易效率,降低诉讼成本
在法律的经济分析中,所有的法律制度都应给当事人带来一定的经济受益。对某一项法律制度进行评判看其是否有设立和存在的价值时,其是否有效率是一项重要的标准。
1、第三人不是订约当事人,而是合同当事人之外的人。他不需要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也不必通过其代理人来参与合同的订立,但却享有合同之利益。
2、第三人利益合同只能为第三人设定权利而不能设定义务。否则也就不能称之为“为第三人利益”而订立的合同。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关于什么是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相关内容。由此可见,虽然第三人并不是合同的直接当事人,但是当其中一方无法履行合同时,第三方是需要接替其履行的,这样合同才能顺利的进行下去的,千万不要撒手不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