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政案例今年1月7日,市民吴女士希望通过家政服务公司找个保姆,于是向南宁市某家政服务公司支付了数百元中介服务费,而该公司也向吴女士出具了一张收据,并注明为中介费用,但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后经该家政服务公司介绍吴阿姨雇佣到了一个保姆,然而该保姆做了10天后就以身体不舒服为由拒绝再到吴阿姨家工作,家政服务公司也没有再向吴阿姨介绍其他保姆。为此吴阿姨要求家政服务公司退回中介费,但家政服务公司以其已向吴阿姨介绍了保姆,吴阿姨也雇佣了该保姆,其中介服务已完成,拒绝退回中介费。吴阿姨想知道其是否有权要求家政服务公司退回中介费?
律师解答《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因此吴阿姨是否有权利要求该家政服务公司退回中介费,应当根据他们之间的服务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来确定。例如,是否约定过介绍过来的保姆应工作的期限?如不达到该期限家政服务公司是否存在免费再提供中介服务?但由于吴阿姨与家政服务公司并没有签订书面中介服务合同,只能依据他们之间的口头合同约定,因此吴阿姨需要提供证据证明他们之间的口头合同约定了以上两个权利与义务,然后依据约定进行。如吴阿姨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该权利与义务的存在,则其无法主张家政服务公司退回中介费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