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保管使用维修租赁物的义务

更新时间:2019-06-23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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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融资租赁合同存续期间,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属于出租人,但租赁物由承租人占有、使用,承租人对租赁物负妥善保管、合理使用的义务。一般租赁合同中,如果当事人没有例外约定,出租人负租赁物的修缮义务。然而,融资租赁合同的有关规定恰好与此相反,《合同法》规定:承

融资租赁合同存续期间,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属于出租人,但租赁物由承租人占有、使用,承租人对租赁物负妥善保管、合理使用的义务。

  一般租赁合同中,如果当事人没有例外约定,出租人负租赁物的修缮义务。然而,融资租赁合同的有关规定恰好与此相反,《合同法》规定: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其立法理由在于,融资租赁合同具有较强的融资性质,出租人出租租赁物,目的在于实现租赁物的交换价值,对于租赁物本身的使用价值出租人并不关心,甚至租赁物本身所包含的技术是出租人无法掌握的,因此如果由出租人承担租赁物的维修,不仅不符合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在有些情况下还缺乏修复的可能。

  事实上,与承租人妥善保管、合理使用租赁物以及对租赁物负维修义务相关,在融资租赁合同中,一般都有免除出租人风险负担责任的条款。在租赁期间,租赁物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毁损、灭失的,承租人不仅不能解除合同,反而应继续向出租人支付租金或者支付约定数额的损害赔偿金;非因承租人的过错导致租赁物部分毁损、灭失的,承租人不得要求减少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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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使用租赁物不当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责任。
租赁物损坏的责任由谁来承担取决于租赁合同的约定责任方以及租赁物损坏的原因。如果承租人未按约定方法使用租赁物导致租赁物损坏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承租人没有过错,一般需要出租人承担维修责任
合同期满后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可否随时解除租赁合同?
即使没有签订租赁合同,依据法律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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