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更新时间:2019-07-01 1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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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8)西民初字第11745号原告某某物资经销中心,住所地宣化环城西路2号。法定代表人祝某某,经理。委托代理人谢某某,北京市鑫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宣化通化物资经销中心职工,住同单位地址。被告北京市第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西民初字第11745号

      原告某某物资经销中心,住所地宣化环城西路2号。

      法定代表人祝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某某,北京市鑫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宣化通化物资经销中心职工,住同单位地址。

      被告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李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同单位地址。

      第三人北京华跃腾飞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大生庄村。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北京华跃腾飞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同单位地址。

      原告某某物资销售中心(以下简称物资经销中心)与被告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二建公司)、第三人北京华跃腾飞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跃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物资经销中心诉称,2007年5月16日,物资经销中心与华跃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华跃公司将其对二建公司的到期债权208 204元及违约赔偿请求权转让给物资经销中心。物资经销中心向二建公司履行告知义务后,二建公司拒绝支付欠款。现起诉要求二建公司及华跃公司共同支付欠款208 204元。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 2006年10月3日,二建公司与华跃公司签订的北京市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中,双方约定合同债权债务不得转让。虽然其后华跃公司与物资经销中心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但根据2006年10月3日二建公司与华跃公司签订的北京市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中关于禁止权利转让的约定,华跃公司向物资经销中心进行债权转让行为对二建公司不发生效力,物资经销中心依法不能取得华跃公司依据北京市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对二建公司所享有的合同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某某物资销售中心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某

      人民陪审员 王 学 某

      人民陪审员 石 某

      二OΟ八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书 记 员 徐 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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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问题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前提下,合同权利方将其依据合同一享有的债权通过协议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债权人与受让人间就原合同债权的转让而订立的合同,即为债权转让合同
公司注销后的债权如何转让,公司注销之后债权债权该怎么转让,转让手续烦吗?
公司注销债权债务如何转让 公司即使注销债权债务也并不会消失而已会由股东来决定如何处理, 而具体的转让过程并不会产生太大变化。 按照现在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民法理论理解,随着公司的终结,所有债权债务都应归于消灭。但是,从财产所有权的角度来看,清算后公司未实现的债权,按照其性质,也属于公司的财产,并最终属于股东所有。 在公司终结的情况下,如果原股东不能对公司未实现的债权行使权利,则无异于让公司的债务人无根据地得到应该属于公司,而最终属于公司原股东的财产,这显然是很不公平的,也不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 公司发生终止的情形后,对于公司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其所有权应该还由原股东取得,并由原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或协议分配。因此,公司注销后的未实现债权应该由公司原股东取得其所有权,而不能属于公司原债务人所有。
个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转让
公司债权转让对内效力: 1、部分权利转让,则受让人将加入合同关系,成为债权人; 2、全部转让,则受让人将作为新债权人成为权利的主体; 3、转让合同权利时从属于主债权的从权利随主权利的移转而发生移转; 4、转让人应保证其转让的权利有效存在且不存在权利瑕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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