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买卖合同的标的物风险有谁负担?
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是指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事由[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第三人侵权等]发生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造成的损失风险。
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承担采取以交付主义为原则、以违约人承担风险为补充原则。
(1)交付主义:
A.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仅指标的物本身的交付;辅助单证交付与否不影响交付效力及风险转移【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B.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C.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违约人承担风险补充原则:
A.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B.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法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C.买受人因出卖人构成根本违约而拒收标的物: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3)路货风险承担: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在途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4)交付地点不明,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注意问题】
标的物风险承担与违约责任承担关系: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2、如何确定交付和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转移之间关系?
交付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
现实交付时标的物风险转移按照以下规则确定:
(1)送货上门:货交买受人处完成交付,标的物风险同时转移;
(2)上门提货:货送出出卖人处完成交付,标的物风险同时转移;
(3)代办托运:指由出卖人代理买受人与承运人订立运送合同,买受人承担运费的交付方式。出卖人将货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时完成交付,标的物风险同时转移。
观念交付时标的物风险转移按照以下规则确定:
(1)指示交付:交付标的物提取单证[物权凭证]时完成交付,标的物风险同时转移;
(2)简易交付:合同成立、合同生效、交付完成、所有权转移、风险转移一并发生。合同生效时完成交付,标的物风险同时转移;
(3)占有改定:指标的物不实际过手(出卖人直接占有;买受人间接占用)的所有权转移方式。占有改定交付方式包含两个合同,第一个合同为买卖合同,第二个合同为借用、保管合同。我国合同法未明确规定占有改定。
【注意问题】
不同的交付方式,风险转移的时间点不同,当事人务必注意。
3、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多交付标的物应当如何处理?
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可以有两种选择:
(1)买受人可以接收多交的部分:按照合同价格支付价款;
(2)买受人可以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但是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注意问题】
买受人如果拒绝接收多交部分应当通知出卖人。否则,因此导致标的物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是指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事由[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第三人侵权等]发生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造成的损失风险。
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承担采取以交付主义为原则、以违约人承担风险为补充原则。
(1)交付主义:
A.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仅指标的物本身的交付;辅助单证交付与否不影响交付效力及风险转移【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B.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C.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违约人承担风险补充原则:
A.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B.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法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C.买受人因出卖人构成根本违约而拒收标的物: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3)路货风险承担: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在途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4)交付地点不明,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注意问题】
标的物风险承担与违约责任承担关系: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