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其效力依判决的确立而产生,并对债权人、债务人、相对人或受益人均产生效力。同时,一经撤销即从行为发生时失去效力,因此撤销可以发生溯及既往的效果。具体来说,撤销权的效力应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对债务人的效力。
债务人的行为一旦被撤销,则该行为自始无效。如果债务人已与他人达成买卖合同但尚未交付财产,则该合同将因被撤销而自始无效。如果已经交付财产,则应根据有偿或无偿及第三人是善意还是恶意的因素综合考虑,进而决定是否应撤销合同并返还财产。如果债务人处分财产行为被撤销,则债务人免除他人债务的行为视为没有免除,承担他人债务的行为视为没有承担,为他人设定担保的行为视为没有设定,让与财产的行为视为没有让与。
第二,对相对人和受益人的效力。
在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被撤销以后,如果财产已经为相对人和受益人占有或受益的,则他们应向撤销权人返还其财产和受益,如果原物不能返还,则应折价赔偿。撤销如不能对相对人和收益人生效,则在撤销以后,债权人不能请求相对人或收益人返还财产,这样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当然,如果相对人或受益人在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且支付了一定的代价,那么就不应撤销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因而也不发生返还问题。
第三,对其他债权人的效力。
在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以后,对某一债权人取回了的财产或利益,应作为一般债权人的共同担保,一般债权人对这些财产应平等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