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无效情形及处理
更新时间:2019-06-26 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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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无效情形及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于2005年1月1日施行后,使法律界此前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的纷争有了明确统一的依据。本文就施工合同的无效情形及处理原则进行简单的列举和介绍。一、施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无效情形及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于2005年1月1日施行后,使法律界此前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的纷争有了明确统一的依据。本文就施工合同的无效情形及处理原则进行简单的列举和介绍。
一、施工合同无效的常见情形
根据《合同法》、《建筑法》及《解释》的规定,可以归纳如下:
1、个人与发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
2、施工企业未取得施工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而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
3、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名义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
4、必须进行招标而未进行招标或者依据无效中标结果而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
5、存在非法转包行为而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
6、存在违法分包行为而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
7、发包人存在资质问题等瑕疵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
8、存在《合同法》总则部分合同无效规定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
二、无效施工合同的处理原则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对无效施工合同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处理:
1、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2、工程已竣工,验收不合格,但经修复后验收合格的,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仍按上述原则给付工程款;
3、工程已竣工,验收不合格,经修复仍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主张工程款;
4、工程未完工,双方均有权解除合同。对已完工的部分,按照以上三项原则结算工程款。;
5、合同终止履行后的损失,双方应当根据自己的过错程度向对方承担;
6、设计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或挂靠施工的,人民法院可以收缴其中的非法所得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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