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1、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3、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4、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1、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2、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一)合同解除后,尚末履行的,终止履行;己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二)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四)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关于建设合同解除的情形。在建设合同解除的过程中,如果当事人之间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大家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大家还有其他关于建设合同解除条件的其他问题,可以咨询我们找法网的相关律师哦,找法网的律师一定会悉心为大家做出详细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