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6]295号)第七条的规定,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6]295号)第三条的规定,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约定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质量保证金是双方约定的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以及工程顺利进行的一种措施。它不仅对建设工程过程中的缺陷起到了预防作用,也为缺陷出现时作出了保障。合同质量保证金比例,是合同质量保证金的重点内容,希望上述内容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其它问题,请咨询找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