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者的主要区别有:
(1)劳动成果的重要性不同。雇佣契约,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于一定或不定的期间内,为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之契约,其目的在于提供劳务,以劳务本身为标的,但不对劳务产生的结果负责。承揽是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他方按工作给付报酬之契约。承揽是以劳务发生结果为目的,因此承揽人虽负担提供劳务的义务,是直接为承揽契约的目的,劳务不过是发生承揽结果的手段。
(2)双方当事人关系不同。雇佣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关系具有不平等性。在雇佣关系中,以劳动力作为合同的标的,雇主支付的是劳动报酬,雇工用于交换的是“劳动力”。承揽人虽然在承揽合同中也是提供劳务的一方,但不同于雇佣关系中的雇员,相对于定作人来讲,处于平等地位。
(3)雇员和承揽人的独立性不同。判断行为人是雇员还是承揽人,其根本标准在于雇主是否对其有指挥和监督的权利,如果劳务的提供方可以自行决定其工作的各项内容则应当为独立契约人,否则即为雇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