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险合同解除的原因及其处理
更新时间:2019-06-27 2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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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和海上保险的实践,解除海上保险合同的原因包括下列法律事实:(1)由于被保险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解除海上保险合同。按照我国《海商法》第223条的规定,被保险人故意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未将法律规定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的,保
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和海上保险的实践,解除海上保险合同的原因包括下列法律事实:
(1)由于被保险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解除海上保险合同。
按照我国《海商法》第223条的规定 ,被保险人故意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未将法律规定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而且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和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2)被保险人违反保证条件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海上保险合同。
我国《海商法 》第235条要求被保险人应当立即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在收到通知后,可以解除合同。
(3)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4)除货物运输保险和船舶的航次保险以外,根据合同约定 ,被保险人或保险人可以保险责任开始后要求解除合同。
(5)未经保险人同意峰,因船舶转让而转让船舶保险合同的 ,该保险合同自船舶转让之地起解除 ,而船舶转让发生在航次之中,则船舶保险合同至航次终了时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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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合同与海上运输合同
海上保险合同成立条件有被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海上保险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
《海商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海上保险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后,保险合同成立。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被保险人签发保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单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海上保险合同与一般保险合同
海上保险合同成立条件有被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海上保险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
《海商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海上保险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后,保险合同成立。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被保险人签发保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单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