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希因与李某林企业转让合同纠纷案

更新时间:2019-07-20 12:16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申请再审人李运希因与被申请人李凤林企业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08年3月8日作出(2007)安民三终字第168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8日作出(2008)豫法民申字第04055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

  申请再审人李某希因与被申请人李某林企业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08年3月8日作出(2007)安民三终字第168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8日作出(2008)豫法民申字第04055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李某希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卫国,被申请人李某林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县法院一审查明,李某林与李保某共同出资开办了河南省安阳市A印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印染公司),其中李保某任法定代表人。2006年11月6日,李保某委托李某林对公司财产进行整体转让。2006年11月21日,李某林和李某希签订了企业转让协议,协议规定,李某林为甲方,李某希为乙方;A印染公司所有在用固定的设备(详见清单)、设施、房屋及地皮使用权,从乙方开始经营日开始,全部转让给乙方,暂归乙方所有。

  在用的固定设备以外的其他物资,如各种备件、备料、原料、闲置设备、废铁等仍归甲方所有,但这些物资如乙方需要,可按当前实际价值作价以现金购买当场兑现;如乙方不需购买,甲方就尽快腾清自己的东西;转让价款:全价为56万元人民币;付款方式,乙方当场向甲方交纳定金30万元,甲方接到定金后,迅速给乙方办理过户手续(营业证、国税证、地税证、环保手续、土地使用证、变压器等手续),争取月底前办好各种手续后,乙方再向甲方交纳10万元(一手交款,一手交证及公章),交款交章的第二天乙方就可以自主经营,双方将这一天定为乙方开始经营日,简称开营日,所剩欠款16万元,分两期交付,于2006年12月5日前交付6万元,于 2007年11月30日前交付10万元;开营日后的两期欠款乙方应以借款的方式向甲方打借款条,如不能按期偿还,则按月息3分计息。

  合同签订后,李某希即按约定给付李某林定金30万元和第一期款10万元,计40万元,并于2006年12月1日实际掌控了A印染公司,现已正式生产经营,李某希厂职工也予以证实。李某林也向有关部门申请了有关证照的过户手续,并将上述证照交给了中间调解人徐和李,后二人将营业执照、土地证和环保证给了李某希,其余证照仍在二调解人手中。

  另查明,李某林请求李某希将扣押的全部染料、备件退还,折款3万余元,根据转让协议第一条规定,各种备件、备料、闲置设备仍归李某林所有,关于上述财产的具体数量,李某林在诉讼中提供了一份财产清单,称财产折款31127元,至今还扣在李某希厂内,不让拉走,对此事实,李某林提供了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聂X于2006年12月28日给李某林出具了合款7658元的财产清单,清单上同时注明还有增白剂14桶(李某林清单注明拉走了3桶,剩余11桶,每桶50公斤),液碱(李某林举证购买价为1365元,但清单注明价为1170元)未算。

  2、杜XX(原任仓库保管员)证明,在原被告交接盘点时在场,有阳离子艳兰一桶40公斤,碱性品绿一桶40公斤,碱性品红1桶40公斤,阳离子桃红FG一桶 40公斤,硫化艳绿10桶500公斤,液体增白剂11桶500公斤,匀染剂4桶(李某林清单注明每桶50公斤)。杜XX还证明有半桶的染料多桶但数量是估算的,其他轴承、管件等备件,但无证明具体数量。

  3、樊XX(被告管生产人员)、贺XX(被告机修工)二人证明,李某希有一台老式烘干机未让李某林拉走。对以上证据,李某希辩称聂X出具手续的货物后来李某林都拉走了,但未提供证据,李某林不认可,对杜XX、樊XX、贺XX的证明则不予认可。诉讼中,李某希还提出营业执照在2007年3月7日被吊销,不应付款。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转让协议、财产清单、聂X出具的清单、杜XX、樊 XX、贺XX、徐XX、李XX、徐XX、李X、李XX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结合本案实际,可以做为认定本案的依据。

  安阳县人民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企业转让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为有效协议。关于李某林请求李某希给付6万元及从2006年12月1日至还清日按3分支付利息的请求,因李某希已于2006年12月1日实际接管了转让的企业,并进行改造投产,李某希应按协议约定给付2006年12月5日的转让款6万元。关于利息,应从李某希违约之日即2006年12月6日开始计算,但利息不应超过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故李某林的该请求部分支持;关于李某林请求李某希将下欠10万元按协议约定打借条,原审认为借条不是债权、债务形成的唯一依据;合同约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也受法律保护,双方也应按合同约定履行; 关于李某林请求李某希返还全部染料、备件价值3万余元的请求,李某林所举的聂峰签字的清单下欠7658元以及液碱折款1170元,合计8828元,李某希应退还李某林该款。杜XX、李XX、徐XX证明交接时有阳离子艳兰一桶40公斤,碱性品绿一桶40公斤,碱性品红一桶40公斤,阳离子桃红FG一桶40公斤,硫化艳绿10桶500公斤,液体增白剂11桶每桶50公斤,合550公斤,匀染剂4桶,每桶50公斤,樊XX、贺XX证明李某希厂内有李某林一台老式烘干机,且和调解人徐XX、李XX的证明相一致。上述五人现对此事应是知晓的,故对五人证明予以采信。

  李某希应将上述财产退还李某林,如果丢失或损坏则按价赔偿。李某林请求的除以上另外的其余财产(轴承、三角带、管件、螺丝等),虽然证人也证明有,但不能证明具体数量,无法支持。李某希辩称,李某林未按协议约定交付有关证照和营业执照已吊销,但根据调解人徐玉某、李学某的证明,已将营业执照、土地证、环保证交给了李某希,其余证还在调解人手中,吊销执照也是在李某希接管厂子之后吊销的,且李某林也向工商部门申请了变更事宜,李某希可通过正当途径向工商部门申请解决,故李某希的该辩称理由不力,不予采信。李某希辩称李某林的财产已拉走,证人证言不予采纳,综合本案实际,证人现均是李某希的有关人员,已与李某林没有利害关系,该证人的证言是可信的,故李某希的辩称理由也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安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07)安民商二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

  一、李某希给付李某林款6万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利率计息(最高不超过3分),从2006年12月6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

  二、李某希退还李某林财产折款8828元;三、李某希退还李某林阳离子艳兰一桶40公斤,碱性品绿一桶40公斤,碱性品红一桶40公斤,阳离子桃红FG一桶 40公斤,硫化艳绿10桶,每桶50公斤,合500公斤,液体增白剂11桶,每桶50公斤,合550公斤,老式烘干机一台,匀染剂4桶,每桶50公斤。如有丢失或损坏,按价赔偿;四、驳回李某林的其它诉讼请求。上述有执行内容的条款,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执行完毕。案件受理费4050元,由李某林负担 550元,李某希负担3500元。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除与原审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外,另查明:

  1、安阳市A印染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9年2月4日,是由李保某、李某林、李某宁三自然人股东共同投资开办。李保某是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2、安阳市A印染有限公司由于排污不达标,环保部门验收不合格,不发环保证,没有环保证,企业营业证于2005年、2006年未参加年检,2007年3 月7日被安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仍是李保某。

  3、李某林未提供安阳市A印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李某希的营业执照和其他证照。

  4、李某林所提供的证人均未出庭作证。

  本院二审认为:

  本案当事人签订的企业转让协议是在双方平等协商、一致同意的基础上签订的,应为有效。协议是李某林代李保某签订,本案李某林主体适格。协议签订后,李某林已为李某希办理了证件过户申请手续,已履行了合同义务,李某希应依约支付李某林2006年12月5日的转让款6万元。李某林的证人未出庭作证,但其证言能相互印证,证明李某希已收到原判第三项所载明的财产,故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李某希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作出(2007)安民三终字第168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050元,由李某希负担。

  李某希申请再审称:

  1、本案是转让合同纠纷,转让企业为A印染有限公司。转让协议甲方为李某林,乙方为李某希,依工商登记记载,A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保某而非李某林,公司股东为李保某、李某林、李某宁,该企业已被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李某林以个人名义与我签订企业转让协议,虽有李保某委托,但以个人名义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诉讼主体有误

  。2、依据合同约定,我当场向李某林交纳定金30万元,我已按约支付。被申请人未履行提供过户、移交证照义务,造成该企业营业执照二年未经年检被吊销,违约责任在被申请方。

  3、被申请人隐瞒转让企业营业执照,两年未年检被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并经行政诉讼维持,实际上该企业转让已经无法履行,一、二审认定企业转让协议有效显然错误,应予纠正。

  4、被申请人一、二审期间提供的证人无一出庭作证、质证,依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请求再审依法改判。

  被申请人李某林答辩称:

  1、根据协议约定,本案是企业转让协议,而非各种证照手续的买卖协议,各种证照手续变更而非合同主义务,是双方附属义务,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营业执照不得转让。

  2、我具备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该企业转让协议合法有效。首先我有法定代表人李保某经过股东会议后的全权委托;其次经二审法院调查股东李保某、李某宁对此均无异议;第三企业转让协议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所签订的,且前期款项也均是李某希亲手交给李某林的,可说明李某希对李某林的主体资格认可。

  3、申请人不按协议第九条规定执行,故意不向环保局污水站补交整改费,而不能领取“环保注册证”,该证是企业营业证年检所必需的前置手续,导致营业证在申请人经营期内因违约而被吊销,责任在申请人李某希。企业转让时营业证还未被吊销属合法有效证件,根本不存在所谓隐瞒公司没有参加年检而被吊销执照。申请人李某希吊销营业证的真正目的是换成“个体营业证”。

  4、原审所提供的证人调查笔录均经质证,二审时已对证人进行了核实,足以可信。要求依法维持原判。

  本院再审查明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基本一致。另查明,1、2006年3月4日,安阳县柏庄镇污水站向各厂(包括A印染厂)下达通知,停止向污水处理站排水进行整改,2006年11月16日污水处理站申请验收,2006年12月20日安阳县环保局同意上报市局验收,2006年12月30日安阳市环保局同意验收,根据企业转让协议第九条约定,李某希应向污水站补交款,而其未补交,不能领取“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注册证”。

  2、2006年12月 5日A印染公司递交暂缓吊销营业执照申请,2006年12月29日安阳县工商局下达听证告知书,并于2007年1月8日送达A印染公司,A印染公司盖了章。A印染公司放弃了陈述、申辩、听证权力。2007年3月7日安阳县工商局下达了吊销营业执照处罚决定,并于2007年3月19日邮寄送达给A印染公司。李保某为获取李某希单位放弃听证、陈述、申辩,申请复议和诉讼权力的证据,于2007年6月7日以个人名义起诉安阳县工商局,安阳县人民法院于 2007年9月4日作出(2007)安行初字第73号行政判决。

  3、2007年8月3日,安阳县人民政府对安阳县柏庄污水处理站及11 家漂染企业责令停产治理,但漂染企业拒不执行政府决定,依然违法生产,肆意排污,污染治理设施也未整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2007年9月28日安阳县人民政府以安县政[2007]第66号文件责令11家企业关闭,其中包括A印染公司。

  4、李风某在原审提交的对证人调查笔录,在原审庭审中均经质证。

  5、二审对原A印染公司股东李保某、李某宁调查,原股东李保某、李某宁放弃诉权,全权委托李风某对企业转让并进行诉讼。

  本院再审认为,李某林与李某希签订的企业转让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为有效协议。企业转让协议经股东授权委托由李某林签订,故其诉讼主体适格。李某希在一审庭审中认可企业转让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而在再审主张企业转让协议无效,故本院不予支持。企业转让协议签订后,李某林按约将在用的固定设备、设施、房屋以及土地使用权移交给李某希,又协助李某希办理了变更国税地税证、土地证、变压器、环保过户手续,并协助李某希办完了企业营业执照过户所需的变更手续,其已履行了合同义务。李某希于2006年12月1日实际接管了该企业,并进行设备改造投产经营,故李某希应按合同第六条约定于2006年12月5日前无条件支付所剩欠款6万元,逾期应按约定利率3分计息。关于李某希申诉称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违约责任在李风某的问题,由于李某希在接管企业后未按企业转让协议第九条规定,向污水站补交款,而导致不能领取“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注册证”,致使新的企业营业执照不能领取。

  2006 年12月5日A印染公司向工商部门递交了暂缓吊销营业执照申请。2006年12月29日安阳县工商局拟对A印染公司吊销营业执照下达了听证告知书,并于 2007年1月8日送达给A印染公司,李某希盖章签收,而其未参加听证、陈述、申辩。2007年3月7日安阳县工商局作出吊销A印染公司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并于2007年3月19日邮寄送达A印染公司,李某希对吊销营业执照应是明知的,而其放弃参加听证、陈述、申辩、复议权力,故造成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责任在李某希。2007年9月28日安阳县人民政府以安县政(2007)66号文件以不执行政府决定,依然违法生产、肆意排污、污染治理设施也未整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为由责令11家企业关闭,其中包括A印染公司,故其责任在于李某希。李某希申请称证人未到庭作证的问题,经核查,李某林所提供的是对证人的 “调查笔录”,且在原审中经过质证,故该申请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李某希的申诉未提供新证据,其申诉理由缺乏证据,故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基本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本院(2007)安民三终字第168号民事判决。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我在合同纠纷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已帮助 163195
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股权转让纠纷与股权转让合同纠纷
您好,根据您的问题,发生股权转让纠纷的维权方法如下: 1、协商解决,股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协商解决方法; 2、协商不成,按照合同规定处理。如规定有仲裁机构仲裁,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与借款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未签订借款合同,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借款合同履行地的,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合同纠纷,企业股权转让沒有依照具体使用价值付款花费
政府占用土地,要给予原土地使用权人相应的补偿。补偿的标准因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土地原用途不同而不一致。一般补偿下列几项内容: 一、土地补偿费。 二、青苗和附着
找法网咨询助手
官方
当前在线
立即咨询
找法网咨询助手提醒您:
法律所涉问题复杂,每个细节都有可能决定案件走向,若问题紧急,建议 立即咨询 律师,并详细描述自身问题,以获得 针对性解答。24小时在线,平均5分钟回复。
借款合同纠纷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借贷合同的主要内容有: 1、借款方、贷款方、保证人的的身份信息。 2、贷款的种类。 3、贷款的用途。 4、借款币种。 5、借款的数额。 6、借款的期限。 7、借
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合同纠纷怎么解决?谢谢解答!
你好,属于合同纠纷问题,建议及时委托律师处理。
企业转让合同纠纷
对方可能会要求你继续履行合同,继续过户。
男孩摸女孩的隐私部位是性侵吗?
强奸属于犯罪,建议报警
嫖娼未遂被骗报警会通知家人吗?
你好,建议及时报警,配合警察办案,提供相关证据,及时追回损失
酒后驾车必须受到刑事处罚吗?
法律分析:酒后驾车,可以根据驾驶员的情节认定为违法行为,处以治安拘留,属于行政处罚。醉酒驾车或者酒后驾车情节严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处以拘役,属于刑事处罚。法律依
说他们不合格。他们被罚款3000元。我在楼下被罚款1000元。我认为消防队这样做合法吗?
要看案件的具体情况,有违反治安管理的即为违法行为,需要接受处罚。
综评密码忘记也没绑定怎么能解开
针对综评密码忘记且未绑定的情况,首先尝试在登录页面找回密码,若提示无绑定信息,则直接联系平台客服或学校管理员协助解锁。如平台客服无法处理,可考虑提交申诉材料至学
相关文书下载
1分钟提问 海量律师提供在线解答
  • 1
    提交咨询
    详细描述您所遇到的问题或纠纷并发送
  • 2
    接入律师
    耐心等待律师解答,平均5分钟及时响应
  • 3
    获取解答
    还有疑问?60分钟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