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合同转让效力如何

更新时间:2018-07-18 17:53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土地的转让是不动产的转让,转让时需要签订。土地也不是一律都有效的,在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形下,效力是有瑕疵的。有些土地转让合同是无效的,有些是效力待定的。那么土地合同转让效力如何?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土地合同转让效力如何?关于这一问题,找法网小编整理了以下相关资料供您参考,下面跟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下。

   一、在实际的土地使用权交易中,经常存在以下情形:

  1.在签订转让合同时,转让方未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

  2.合同签订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3.转让方就同一块土地与多个受让方签订转让合同。如果在这几种情形下,双方发生纠纷,那么应如何认定转让合同的效力,又如何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归属呢?

   二、土地合同转让效力如何

  转让方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转让合同的效力

  第一种观点认为合同无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项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该法第38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这种观点认为,上述法律条款是对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的强制性规定,如果转让方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则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因此转让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第二种观点认为合同有效。根据我国民事立法所依据的理论及具体条文,物权变动采取的是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即债权契约加登记原则。在这种模式下,登记行为与债权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两个行为,登记行为只是物权取得与转移的证明,其作用是将物权变动的时间界限确定在标的物登记之时,属于合同的履行问题,不是合同的生效要件。这种观点认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38条是对土地使用权权属变动所作的强制性规定,针对的是登记行为而不是债权合同。如果转让方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而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土地使用权,行政机关不得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其结果是出让方无法履行合同,而合同本身的有效性不受影响。笔者赞同这种观点的理论分析和对法律的解释,但却不同意其结论。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介绍的土地合同转让效力如何的法律知识。通过上文的详细介绍,我们知道,有关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的有关问题。在实践中,只要合同内容没有涉及国家的禁止性规定的,都不会影响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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