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附条件解除条款的订立

更新时间:2019-07-12 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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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003年北京某医药研究所与山东某医药生产企业订立了一份技术合同。合同约定:研究所将其笨诺明药品专利转让给该医药企业,该医药企业需向研究所支付转让费1288万元,同时该医药企业需于合同生效之日起十年内,按企业年利润的10%,每年向研究所支付费用。2004年5月该医

  2003年北京某医药研究所与山东某医药生产企业订立了一份技术合同。合同约定:研究所将其笨诺明药品专利转让给该医药企业,该医药企业需向研究所支付转让费1288万元,同时该医药企业需于合同生效之日起十年内,按企业年利润的10%,每年向研究所支付费用。

  2004年5月该医药企业给研究所发函(还款计划)称:尚欠转让费409万元,按每月10万元逐月清偿。研究所在该函上签字确认。2004年12月起至2005年4月该医药企业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研究所催告无效,欲提起诉讼。

  问题如下:研究所能否要求该医药企业全额清偿转让费?

  专业律师作如下解答:

  其一、研究所可以向该医药企业请求全额清偿转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技术合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30日内仍未履行,另一方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当事人在催告通知中附有履行期限且该期限超过30日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履行期限为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合理期限。

  其二、关于合同解除条款的订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当事人解除合同有三种方式:一是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二是行使合同约定的解除权;三是据法定事由解除合同。以上方式解除合同,均须必要的程序,如协商程序、司法程序。如果在订立合同时,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则可轻易避免以上程序的发生。例如本案件中,在研究所与该医药企业订立“还款计划”时,可约定“该医药企业逾期清偿转让费达到20万元,该还款计划解除”。现该医药企业已有5个月未履行付款义务,已成就合同解除条款,该还款计划自该医药企业未能清偿转让费达到20万元时自动解除。研究所可不必经过催告而直接提起诉讼或仲裁,要求该医药企业全额支付转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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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中的“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合同就一定消灭
对于一般的合同,允许当事人事先约定终止合同的条件,但如果是劳动合同的话,为保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是不能约定合同终止条件的,要是做出了这方面的约定,那么该约定内容也是会被认定为无效
附延缓条件合同?附解除条件合同?附始期合同?附终期合同?
合同的终止的情况有多种,当出现了合同终止的情况时,合同双方往往会签订一份合同终止的协议,该份协议中的内容应根据双方当事人协商的结果撰写,其内容主要包含(前协议各方当事人,前协议名称,终止原因,责任承担,时间,违约条款等等主要条款),总之在合同要素上与一般的合同基本相似外在合同内容上也不得与法律规定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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