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认定时应该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是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特定法律关系。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间虽然不存在明确的代理关系,但却存在其他更为密切的特殊关系,如合伙关系、近亲属关系、总公司与分公司关系、上下级主管关系等特定法律关系,这些都是认定表见代理的重要理由。
二是行为人持有某种能够证明代理权的文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即使没有代理权,如果无权代理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盖有合同专用章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在客观上就会使相对人足以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也应当认定为表见代理。
三是被代理人明知而不作否认表示。如果本人知道行为人以其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在法律上就视为其对行为人无权代理行为的默认,而相对人基于被代理人的这种不否认行为,也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四是被代理人曾以某种方式表示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即使实际上并未授权,如果被代理人曾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相对人表示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这时相对人如果能够证明被代理人曾经的授权行为,也应当认定为表见代理。
五是被代理人允许行为人挂靠本单位并以其名义从事民事活动。这种挂靠经营往往表现为允许他人以其名义进行各种商业活动,允许他人使用其公章、印鉴、发票、银行账号以及生产经营场地,这种情况足以使相对人相棺行为人具有代理权。
六是被代理人允许行为人作为本单位的分支机构进行民事活动;被代理人往往允许行为人以其分支机构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并从中收取一定的费用,这就会使相对人误认为行为人具有被代理人的授权,也应当认定为表见代理。
七是被代理人授权不明致使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在被代理人授权不明、含糊其辞的情况下,行为人超越了代理权限或者代理权被授予后发生了被限制、缩小的情况时,相对人未得到通知而与行为人发生民事行为,也应认定行为人表见代理成立。
八是被代理人在委托关系终止后未及时通知相对人。在被代理人与行为人长期存在委托代理关系的情况下,如果因某种原因代理关系终止后被代理人未及时通知相对人,致使不明真相的相对人仍认为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之发生民事行为,也应当认定为表见代理,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表见代理的相关知识拓展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包括一般要件和特别要件。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但仍然需要具备代理的一般要件,即:(1)无权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能够证明自己接受了被代理人的委托,为被代理人代行民事事务;(2)行为人一般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一般应是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的行为,一般是无效的民事行为,一般不能成立代理行为,也就不能构成表见代理;(3)无权代理人所为的民事行为应上向相对人为意思表示或者手领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构成表见代理除了需要具备上述的代理的一般要件外,还需具备特别要件:
(1)须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成立表见代理的第一要件是行为人无代理权。如果行为人有代理权,则属于有权代理,不发生表见代理的问题。
(2)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这是成立表见代理的客观要件。这一要件是以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某种事实上的或法律上的联系为基础的。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在客观上有某种较为紧密的联系,因客观情由掩盖了无权代理人无权代理的实质,给他人以假象,致使善意第三人确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
(3)第三人善意且无过失,这是表见代理成立的主观要件,即第三人不知道行为人所为的行为系无权代理行为。如果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即明知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仍与之实施民事行为,这种情况就失去了法律保护的必要,故表见代理不能成立。《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4款规定: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经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4)须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表见代理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因此,保健代理应具备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即不得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等。如果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也不能成立表见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