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情形
更新时间:2019-07-16 1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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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同时履行抗辩权可适用于以下情形:(1)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义务,到同时履行的时间该当事人享有不履行合同的权利。例如,卖方在同时履行的日期根本无法供货,买方在现时履行的日期有权不付款。(2)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
同时履行抗辩权可适用于以下情形:
(1)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义务,到同时履行的时间该当事人享有不履行合同的权利。例如,卖方在同时履行的日期根本无法供货,买方在现时履行的日期有权不付款。
(2)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只能部分履行,该当事人有权就其不能履行部分拒绝给付,只为相应给付。例如一万吨大米的买卖合同,卖方只有八千吨大米,尚缺二千吨,买方应当在同时履行日期支付八千吨大米的价金,有权不履行二千吨大米的价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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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你好,依我国合同法第60条之规定,在我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必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债务均已届清偿期,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履行是可能的.下面逐一分析该适用之构成要件。
同时履行抗辩权之适用,以“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为要件
同时履行抗辩权行使条件
你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基础是:基于一个双务合同所产生的牵连关系才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即双方互负的债务应具有对价关系。;双方的债务同时届期;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对方当事人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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