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安居房后毁约不卖,法院判决继续履行
更新时间:2019-07-17 1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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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简介】2003年,罗小姐与郑先生签订住房买卖协议,约定罗小姐向郑先生转让其位于罗湖区的某房产(当时已取得绿本房产证)并请律师对协议进行了见证。合同签订后,郑先生依约支付了房款,并装修入
【案情简介】
2003年,罗小姐与郑先生签订住房买卖协议,约定罗小姐向郑先生转让其位于罗湖区的某房产(当时已取得绿本房产证)并请律师对协议进行了见证。合同签订后,郑先生依约支付了房款,并装修入住。2007年,罗小姐取得了红本房产证。之后郑先生要求罗小姐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罗小姐则表示房子不卖了。郑先生将罗小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罗小姐继续履行合同。罗小姐辩称,签订协议时房屋没有取得完全的产权,因此合同是无效合同,请求法院驳回郑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罗湖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均清楚房屋的性质属安居房,并约定在取得红本房产证后办理过户手续。因此,只要双方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协议,是完全可以达到合同目的的,因此合同是有效的。故判决罗小姐继续履行合同。
【律师意见】
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合同无效。但就安居房转让而言,当事人约定在补缴地价、取得红本房产证后办理过户,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合同当属有效。当然,房产上涨,卖方后悔也可以理解。不过这也是正常人应当能够预知的,无理由的违约只会导致损失的扩大(继续履行法院是以房价来收取诉讼费的,败诉方须承担数额不菲的诉讼费和保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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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扶贫的安居房可以过户不
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等等
04农村拆迁安居房私人买卖协议有效果,当时是集士,卖方想不卖
如果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卖方反悔的,属于违约,如果买卖合同中对违约责任有明确的约定,买方可以选择按照约定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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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毁约官司的诉讼流程:
1、买方可以依据其就该房屋买卖合同主张的诉求撰写起诉状;
2、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诉状和证据及其他相关材料;
3、拿到法院受理通知书后,等待法院传票通知开庭。
3、参与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
4、等待法院判决结果;
5、如对方不依照生效判决履行义务,应及时申请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