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0-12-20 1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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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我们都知道合同是签约双方为了某一要求的实现而签订的用来约束签约双方的文件,合同的执行是合同规定义务的执行。那么,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是什么呢?今天,找法网的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的法律问题,希望阅读完下面的内容对您有到帮助。

  一、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是什么

  《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虽然不同类型的合同有不同的特点,但此条规定了合同履行的一般原则中的两项原则,也就是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

  1、全面履行原则

  即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应在适当的时间,适当的地点,以适当的方式,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数量和质量,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2、诚实信用原则

  是指合同当事人应按照《合同法》第60条第2款的规定,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约定之外的附随义务。

  合同法规定的附随义务包括:(1)通知义务;(2)协助义务;(3)保密义务;(4)提供必要的条件,(5)防止损失扩大。

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是什么

  二、无效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怎么办

  无效合同经主张无效或诉请法院确认无效之后,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及《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类型主要有以下三种:

  1、返还财产。当事人因无效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折价补偿。

  2、赔偿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双方皆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收归国有或返还集体、第三人。

  也就是说,合同一旦被确认无效,双方当事人则需要依照无效合同将从对方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对方,使财产关系恢复到订立合同之前的原始状态。

  三、合同履行的原则

  1、实际履行原则

  实际履行原则指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完成合同义务的原则。

  (1)在合同履行中,要履行标的,不能用其他标的代替原合同标的。就是说,对于有效成立的合同,其标的规定是什么,义务人就应当履行什么。

  (2)要实际履行标的,不能轻易地以违约金或赔偿金代替履行标的。义务人如果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标的给付,即使向对方偿付了违约金或赔偿金,也不能轻易免除其交付标的的义务。当然,实际履行不是绝对的,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不加以适用。如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合同,当该标的灭失时,实际履行已不可能。

  2、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包括了适当履行原则和协作履行原则

  (1)适当履行原则

  适当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

  适当履行与实际履行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实际履行强调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标的或者提供服务,至于交付的标的物或提供的服务是否适当,则无力顾及。适当履行既要求债务人实际履行,交付标的物或提供服务,也要求这些交付标的物、提供服务符合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可见,适当履行必然是实际履行,而实际履行未必是适当履行,适当履行场合不会存在违约责任,实际履行不适当时则产生违约责任。

  (2)协作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不仅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债务,而且应协助对方当事人履行债务的履行原则。合同的履行,只有债务人的给付行为,没有债权人的受领给付,合同的内容仍难实现。不仅如此,在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提供服务合同等场合,债务人实施给付行为也需要债权人的积极配合,否则,合同的内容也难以实现。因此履行合同不仅是债务人的事,也是债权人的事,而协助履行往往是债权人的义务。只有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合同才会得到适当履行。

  协作履行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履行方面的具体体现,一方面需要双方当事人之间相互协助,另一方面也表明协助不是无限度的。一般认为,协作履行原则含有以下内容: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债权人应适当受领给付;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常要求债权人创造必要的条件,提供方便;因故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应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否则还要就扩大的损失自负其责;发生合同纠纷时,应各自主动承担责任,不得推诿。

  协作履行原则并不漠视当事人的各自独立的合同利益,不降低债务人所负债务的力度。那种以协作履行为借口,加重债权人负担,逃避自己义务的行为,是与协作履行原则相悖的。

  3、情势变更原则

  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护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从而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情事变更原则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合同依法成立之时,有其信赖的客观环境,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是与这种客观环境相适应的。权利义务的对等,也是就该环境而言的。在合同成立之后,该客观环境发生改变或不复存在,原来约定的权利义务如与新形成的客观环境不适应,也就不再公平合理了。只有将合同加以改变乃至解除,才符合公平,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

  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有以下几项:

  (1)须有情事变更的事实。所谓情事,泛指作为合同成立基础或环境的客观情况,例如合同订立时的供求关系。这里的变更,是指上述客观情况发生了异常变动,例如战争引起严重的通货膨胀。具体判断是否构成情事变更,应以是否导致合同基础丧失、是否致使合同目的落空、是否造成对价关系障碍作为判断标准。

  (2)情事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之所以要求情事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是因为若情事变更在合同订立时即已发生,应认为当事人已经认识到发生的事实,合同的成立是以已经变更的事实为基础的,不允许事后调整,只能令明知之当事人自担风险。之所以适用情事变更原则要求情事变更发生在履行完毕前,是因为合同因履行完毕而消灭,其后发生情事变更与合同无关。

  (3)须情事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即由不可抗力及其他意外事故引起。若可归责于当事人,则应由其承担风险或违约责任,而不适用情事变更原则。

  (4)须情事变更是当事人所不可预见的。如果当事人在缔约时能够预见情事变更,则表明他承担了该风险,不再适用情事变更原则。

  (5)须情事变更使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该显失公平应依理性人的看法加以判断,包括履行特别困难、债权人受领严重不足、履行对债权人无利益等。

  4、经济合理原则

  经济合理原则要求在履行合同时,讲求经济效益,付出最小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利益。在履行合同中贯彻经济合理原则,表现在许多方面:债务人选择最经济合理的运输方式,选择履行期限履行合同义务,选择设备体现经济合理原则,变更合同,对违约进行补救也体现经济合理原则。如《民法通则》第11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原《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14条规定:“货物从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经过30日无人提取时,承运人应及时与托运人联系,征求处理意见;再经过30日,仍无人提取或托运人未提出处理意见,承运人有权将货物作为无法交付货物,按运输规则处理。对易腐或不易保管货物,承运人可视情况及时处理。

  以上就是找法网的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是什么的相关内容,相信大家阅读完上述的内容都有了一定的了解。总的来说,当事人全面履行了合同就属于合同履行完毕了。若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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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不能的合同有效呢,法律上的标准是什么
针对履行不能的合同有效性问题,操作建议如下:首先确认合同是否满足法律所规定的有效条件;若合同有效但出现履行障碍,可尝试与对方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若因对方违约导致履行不能,可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遇到复杂情况,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自身合法权益。
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会构成什么行为?
不履行合同属违约。如对方不履行,可催告其履行,若期限到仍未履行,可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如继续履行、补救或赔偿损失。选择处理方式需综合考虑实际情况,必要时寻求法律帮助。
如何判断合同是否成立?
一、判断合同成立的要件有哪些 1、判断合同成立的条件如下: (1)当事人各方意思表示是真实的; (2)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3)合同内容与签订程序均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4)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二、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合同无效的情形如下: 1、合同当事人没有缔约能力; 2、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合同违背公序良俗; 4、合同意思表示虚假; 5、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律师解答动态
你好,需要起诉的话根据案件的管辖,我们都是可以处理
程先涛律师
程先涛律师
51分钟前
可以及时报警处理,同时可以走法律程序主张返回
何江律师
何江律师
1小时前
晚上好,已经通过了多少网络贷款资金呢?对方之所以这么义正言辞的要求你还钱,如果不出我所料,你肯定已经
叶斌律师
叶斌律师
1小时前
您好,若对方有过错导致碰撞,您可以要求赔偿手机损失。建议先协商,不成可诉讼。
您好,职务侵占是属于刑事范畴
程杰律师
程杰律师
1小时前
您好,请把具体情况沟通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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