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依约移转标的物所有权时,不仅须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主合同义务,还要保证整个交付行为的全面履行。而合同附随义务的价值就在于保障合同的主给付义务实现并最终达到合同全面的适当的履行。《合同法》对于合同履行作了明确规定,当事人应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合同附随义务。通常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往往忽视合同的附随义务,殊不知违反附随义务与违反给付义务一样会产生违约责任。附随义务主要包括通知义务、协助义务、保密义务。未履行附随义务,本案中表现为合同履行过程中,出卖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未履行到货通知义务而引发的法律后果。
案情简要:
2003年4月2日,天天公司与南方公司以传真方式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合同注明签订日期为2003年3月25日,合同的主要内容:南方公司向天天公司出售多种型号的彩涂卷板,合同总金额为7795000元。以上价格为交货价格(含税),其他费用由天天公司支付。天天公司在合同签订后3日之内向南方公司支付货款总额15%的履约保证金117万元,天天公司在到货后60日内向南方公司付清货款并提货。如天天公司分批付款提货,南方公司将按其付款金额提供相应数量的货物,保证金在最后一笔货款给付后结清。交货时间为2003年3-4月,付款提货。天天公司未付清货款前,货物所有权归南方公司。如天天公司未按合同规定期限付款,南方公司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处理货物,并保留追索损失的权利。如南方公司在收到履约保证金后不能及时订货时,应及时全额退回保证金。
同年4月3日,天天公司向南方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117万元。南方公司在收到天天公司履约保证金后未通知天天公司彩色钢板货物的具体到货时间,也未供货,亦未退还履约保证金117万元。南方公司称其以传真的方式将到货情况通知过天天公司,但天天公司否认收到过任何南方公司的到货通知。南方公司未能提交其他书面证据证明其已将到货情况书面通知过天天公司。现天天公司认为南方公司未按约供货至今已近两年,合同已无履行的必要,故诉请人民法院解除双方签署的销售合同,由南方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1170000元,并支付履约保证金利息155282.4元。南方公司认为,天天公司主张的案件事实与实际不符,其已履行了交付货物的义务,但天天公司未依约付款,所以没收所交的履约保证金,自行处理了货物。在扣除履约保证金后,转卖货物的差价是56897.72元,利息损失是373961.61元,同时提出反诉请求,要求天天公司赔偿损失。
判决要旨:
一、天天公司与南方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未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应属有效,当事人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
二、天天公司依约向南方公司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南方公司在合同约定的交货期内,未向天天公司履行通知到货的合同附随义务,导致天天公司无法付款提货;南方公司在合同约定的交货期限届满后的两年多时间未供货,合同已无继续履行必要,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责任应由南方公司承担。对于天天公司要求退还履约保证金及相应利息损失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三、南方公司辨称其已通知天天公司提货,而天天公司因市场行情跌落未付款提货,致使其降价销售货物所产生损失的问题,因法庭没有采信南方公司所出示的证据,对于其反诉请求,不予以支持。
争议焦点:
一、本案中,南方公司是否有发出到货通知的附随义务。
二、南方公司称其以传真方式将到货情况通知过天天公司,但天天公司均否认收到过到货通知。导致天天公司没有付款提货,南方公司未能供货,法律责任应由哪一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