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义务转移和第三人替债务人履行债务有什么区别?
更新时间:2019-07-16 0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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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合同义务转移和第三人替债务人履行债务,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是容易混淆的两个问题。合同法第六十五条对第三人替债务人履行债务的问题做出了规定,明确当事人可以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那
合同义务转移和第三人替债务人履行债务,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是容易混淆的两个问题。合同法第六十五条对第三人替债务人履行债务的问题做出了规定,明确当事人可以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那么,合同义务转移和第三人替债务人履行这两项法律制度有什么不同呢?两者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在债务人转移义务时,债务人应当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在第三人替代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同意第三人代替其履行债务即可,不必经债权人的同意。
2、在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情况下,债务人全部转移义务后就退出了原合同关系,第三人成为合同新的债务人。在债务人部分转移义务时,第三人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中,和债务人共同履行义务。第三人替代履行时,第三人并未加入到合同关系中,债权人不能把第三人作为合同的主体,直接要求第三人履行义务。
3、在债务人转移义务后,第三人成为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如果债务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第三人履行义务,而不能再要求原债务人履行。在合同义务部分转移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和第三人中的任何一方要求履行。在第三人替代履行的情况下,第三人履行由瑕疵的,债权人只能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要求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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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转移后第三人不履行
债务转移后,受让债务的第三人承担偿还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人负担履行与债务转移
法律分析:债务转移,又称“债务承担”。是指债务在不同主体之间的转移。债务转移不仅必须由原债务人和新债务人达成协议,而且必须经原债权人同意。债务转移的方式有:
1、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债务转让协议,经债权人同意的;
2、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债务转让协议,经债务人同意;
3、第三人、债务人及债权人三方共同达成债务转让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