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女士在超市罐头区误买了小猫食用的“虾猫罐”,该行为在法律上属于“重大误解”行为。根据《合同法》第53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行为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此,“虾猫罐”若还没有食用,杨女士本可以依法要求撤销买卖合同即退货。
杨女士已食用了这“虾猫罐”,故已没有办法退货,但杨女士可以要求超市赔偿损失。无论是超市工作人员误放还是其他顾客放置,其过错责任都应由超市承担;杨女士作为成年人,没有仔细看清说明书就购买,其自身也存在过错;故对于杨女士的损失,应由双方根据过错程度按比例承担。由于杨女士的损失不是直接的,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损失金额很难认定,故对于损失赔偿问题建议双方最好通过协商方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