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的效力

更新时间:2019-07-05 2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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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项要约,如果符合前面所述的五个构成要件,就要发生法律效力。然而,要约的法律效力于何时发生?要约法律效力的内容是什么?则是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1)要约的生效时间。要约的生效时间因要约形式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口头形式的要约,自受要约人了解要约时发生效力

  一项要约,如果符合前面所述的五个构成要件,就要发生法律效力。然而,要约的法律效力于何时发生?要约法律效力的内容是什么?则是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1)要约的生效时间。要约的生效时间因要约形式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口头形式的要约,自受要约人了解要约时发生效力。书面形式的要约,其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有发信主义和受信主义两种学说。前者主张要约于要约人向受要约人发出要约即发生效力,而不管受要约人是否收到。后者主张要约必须到达受要约人时,方发生法律效力。此外,还有人主张了解主义即要约于到达受要约人并被其了解时发生法律效力。我国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均采用受信主义。

  (2)要约法律效力的存续期间。要约法律效力的存续期间,依其要约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以口头形式发出要约,其要约中定有承诺期限的,受要约人在约定期限内作出的承诺,对要约人有拘束力。口头要约中未定有承诺期限的,仅在受要约人立即承诺时,才对要约人有拘束力,如果受要约人没有立即对口头要约作出承诺,要约随即丧失效力。

  第二,以书面形式发出的要约,其要约中定有承诺期限的,于期限届满对要约人丧失拘束力。书面要约中没有规定承诺期限的,则在依通常情形能够收到承诺所需的一段合理期间内,对要约人有拘束力。在合理期限内要约未被承诺时,要约即丧失法律效力。何谓合理期间,通常要考虑三个因素:①要约到达于受要约人的必要期间;②受要约人考虑接受承诺与否需要的必要期间;③承诺发出至到达要约人所需要的必要期间。在合同实践中,确定这三段时间的合理与否,则要根据每个要约的具体情况而定,一般要考虑要约内容的繁简,发送要约或者承诺通知所采取的方法迅速与否以及是否受到非常事件的影响等等。

  (3)要约法律效力的内容。要约的法律效力又称为要约的拘束力,包括对要约人的拘束力和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两个方面。对要约人的拘束力。表现在要约生效后,要约人即不得撤回、撤销或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法律对要约人所加的这种义务,目的在于保护受要约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的安全。在一定条件下,法律也允许要约人撤回、撤销或变更要约的内容。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在理论上又称为要约的实质拘束力,是指受要约人于要约发生法律效力时,取得依其承诺而使合同成立的法律地位。它实际上是法律赋予受要约人以承诺的权利。要约人即使在要约中规定受要约人应通知其是否承诺,受要约人也不受约束,除非双方有预先约定,如不通知,则视为以默示方式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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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只要在有效期内发出,就有效
认定合同效力要从两个方面进行判断。一是否具备生效的条件,合同生效的条件有:合同当事人双方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合同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二是合同是否存在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
要约和要约邀请法律效力相同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性质、内容等都有所不同。具体而言,性质方面,要约生效后应受到法律约束,要约邀请不具有约束力。要约一发出,要约人在一定时期内要受到一定的约束,不得随意撤回和撤销。内容方面,要约是要约人发出的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仅仅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当事人的主观愿望不同。要约人发出要约的主观愿望是希望和相对人订立合同;而要约邀请的当事人主观上只是希望别人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邀请
要约合同是什么时候开始具有合同效力?
你好,需要看是否约定了生效条件和生效期限,如未约定一般成立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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