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的撤销及特殊情形有哪些

更新时间:2019-05-10 14:52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在实践中,要约撤回和要约撤销这两种行为经常被人们弄混淆。生活中经常出现发出合同要约,又因各种原因不得不做出撤销要约的决定。一个要约换来一个承诺便意味着合同的成立。那么,要约的撤销及特殊情形有哪些?接下来由找法网小编带您了解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要约的撤销及特殊情形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七条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八条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要约的撤销及特殊情形有哪些

  二、要约具有的特点有哪些

  1、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提出旨在与他人订立合同,并且唤起相对人的承诺,所以要约人必须是订立合同一方的当事人。由于要约人欲以订立某种合同为目的而发出某项要约,因此他应当具有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我国《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能力人或依法不能独立实施某种行为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发出欲订立合同的要约,不应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效果。

  2、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目的。要约人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而这种订约的意图一定要由要约人通过其发出的要约充分表达出来,才能在受要约人承诺的情况下产生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中必须表明要约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3、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约合同的受约人发出。要约人向谁发出要约也就是希望与谁订立合同,要约原则上是向特定的相对人来说的,但也有向不特定人发出,此时应具有以下两个条件:一、必须明确表示其做出的建议是一向要约而不是要约邀请;二、必须明确承担向多人发送要约的责任,尤其是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必须具有向不特定的相对人做出承诺以后履行合同的能力。

  4、内容必须具体确定。根据《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内容必须具体。所谓具体是指要约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内容来加以判断。合同的性质不同,它所要求的主要条款是不同的。所谓确定,是指要约内容必须明确,而不能含糊不清。要约应当使受要约人理解要约人的真实意思,否则无法承诺。

  5、要约必须送达到受要约人条件。要约人只有在送达受要约人以后才能为受要约人所知悉,才能对受要约人产生实际拘束力,我国《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如果要约在发出以后,因传达要约的信件丢失或没有传达,不能认为要约已经送达。

  三、不可撤销的要约的构成

  要约人撤销要约的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要约可以撤销,这是法律对要约人利益的保护。但是,如果法律上对要约的撤销不作限制,允许要约人随意撤销要约,就会给受要约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也将在事实上否定要约的法律效力,造成交易活动严重不稳定。在英美法上,原则上允许撤销要约:一项要约在其被承诺之前可以随时撤销。即使要约人保证在指定的时间内要约有效,也是如此。这一规则来源于普通法中的对价原则,在没有正式契约的情况下,允诺人只有在另一方当事人提供或承诺某种条件作为回报时,才受约束。但在德国、法国、瑞士和奥地利等大陆法系国家,要约具有很强的拘束力:要约一旦寄达受约人,要约人便在下述意义上接受其拘束,即在要约中确定的期限届满之前,或如没有确定的期限,则在一合理的期间内,撤销是不可能的和无效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折衷取舍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做法,在第16条第2项(b)中规定“被发价人有理由信赖该发价是不可撤销的,而且被发价人已本着对该发价的信赖行事”,则发价不得撤销。我国合同法第19条第2项正是借鉴了这一经验。

  如何掌握这里的“有理由”,我们认为这个“有理由”应该是指除了第19条第1项规定要约中明确了承诺期限以及以其他方式明示该要约是不可撤销以外的其他情况,主要有几个来源:一是来源于对要约事项的判断,根据要约事项的性质,要约人非得通过该要约实现,并且要约人有不可能打算放弃该事项的表示;或根据要约事项的性质,受要约人必须为承诺该事项进行费用昂贵的调查等。二是来源于对要约人行为的判断,如参照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长期以来要约人一直以受要约人为供应同样货物的对象;又如要约人非常急迫地希望尽快订立合同。三是在国际贸易中也可来源于国际惯例,国际惯例一般是要约人在要约中注明可以撤销的才可撤销,未注明的一般就不可撤销。

  履行合同的“准备工作”,包括为履行合同作的必要的工作。理解时必须把握该准备工作是必要的,而不是不必要的或可要可不要的,并且这个“必要”的判断标准是该交易领域一般人认为是正常的。如一项要约的承诺需要受要约人进行广泛的、费用昂贵的调查,一项交货期限紧急的生产合同必须提前招用和培训工人、购买设备或材料等。只要这些行为在该交易领域被认为是正常的,即应视为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需要注意的是,“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和“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这两个条件在判断要约是否不得撤销时,是缺一不可的,不论单具备哪一个条件而不具备另一个条件,要约均不是不得撤销的要约。两个条件均具备时,要约人撤销要约,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要约的撤销及特殊情形有哪些”的相关内容,从上面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在合同法规定中,要约撤销的条件是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如果您对上述内容仍有疑问,可以在线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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