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集体合同的定义及特征
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棋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集体合同是协调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权益、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重要手段。在我国,集律合同主要是由代表劳动者的工会或职工代表与企业或事业单位签订。
集体合同,在我国具有如下特征:
1.集体合同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的团体组织——企事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另一方是企业或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2.集体合同以集体劳动关系中全体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条件、劳动标准和全体职工的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目的是协调用人单位内部劳动关系,确定劳动者的共同利益;
3.集体合同是要式合同,我国劳动法规定集体合同必须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登记、审查、备案,方能发生法律效力;
4.集体合同的效力高于劳动合同的效力,其效力及于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会和全体职工。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的个人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规定,否则无效。
二、集体合同审查的内容
1.审查集体合同签约主体资格。应查验的基本材料有:
企业方面:
(1)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及其他有效证件。
(2)协商首席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的,查验法定代表人关于协商首席代表的授权委托书。
(3)协商代表人员名单及其职务。
职工协商组织方面:
(1)企业成立了工会的,查验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的有关决议及其他有效文件;企业未成立工会的,查验全体职工推举产生职工协商组织的有关决议。
(2)职工协商组织是工会而协商首席代表不是工会主席的,查验工会主席关于协商首席代表的授权委托书;职工协商组织职推举产生的,检验协商首席代表产生的方式和有关决议。
(3)协商代表名单及其职务。
2、审查集体合同订立的程序。应检验的基本材料有:
(1)集体合同双方协商的原始记录。
(2)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集体合同草案的有关决议。
(3)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在集体合同书上的签字。
3、审查集体合同的内容。应查验的基本材料有:
(1)集体合同书全部条款。
(2)各种附件材料。
(3)其他说明文件或资料。
延伸阅读:
集体合同的变更及终止
集体合同审查流程图
三、集体合同审查的程序
劳动合同管理部门将集体合同书分别送交集体合同审查小组各成员单位审查,各单位提出意见后,其审查人及主要负责人签字。
1.劳动合同管理部门收到企业报送的集体合同书后,负责登记、编号。
2.劳动合同管理部门将集体合同书分别送交集体合同审查小组各成员单位审查,各单位提出意见后,其审查人及主要负责人签字。
3.劳动合同管理部门汇总并综合提出审查意见,报主管领导签字批准后,制作《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负责送交集体合同双方代表。
4.当审查意见不一致或对签约行为、合同条款的确认缺乏法律、法规依据,以及遇到其他重大问题时,可召开审查小组联席会议讨论解决。
5.集体合同双方根据审查意见,对集体合同进行修订的,由劳动合同管理部门商各审查单位确认,并负责办理备案。
四、集体合同审查工作程序
审批依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
审查内容:
1、集体协商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2、集体协商程序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3、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内容是否与国家规定相抵触。
申报法律:
1、集体劳动合同草案(3份);
2、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工会主法律或职工代表身份证明;
3、营业执照(副本)。
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将《集体合同审查意见法律》送达集体合同双方,15日内未送达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工作流程:
用人单位将协商签字后的集体合同文本一式三份交仲裁科——进行编号、登记——审查并制作《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送达双方协商代表
五、集体合同审查的要求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高度重视集体合同审查工作,认真执行《劳动法》有关规定,把好把住审查关。凡集体合同都必须报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未报送审查的,视为无效。
1.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高度重视集体合同审查工作,认真执行《劳动法》有关规定,把好把住审查关。凡集体合同都必须报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未报送审查的,视为无效。
2.劳动行政部门对报送的集体合同,必须依法提出审查意见,不得延误和疏漏;一旦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集体合同双方立即纠正,并做好引导工作,不得由此引发事端。
3.集体合同审查意见必须规范,凡提出不合法签约行为或合同条款的,应同时提出理由和根据,以及更正的意见和要求,并对审查的集体合同作出无效或部分无效的确认。
4.当前,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工作仍处于试点阶段,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搞好与各有关部门的工作协调,着重把现阶段的试点工作抓好。
六、集体合同审查备案办理程序
(一)、法规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原劳动部《关于印发<集体合同规定>的通知》、《湖北省集体合同条例》、《湖北市集体合同实施细则》。
(二)、受理范围
中央、省属在黄单位的集体合同由省劳动保障厅或由省劳动保障厅授权市劳动保障局审查;市属用人单位的集体合同由市劳动保障局审查;县(市、区)属用人单位的集体合同由县(市、区)劳动保障局审查。
(三)、应提交的资料
正式签订的集体合同文本一式4份、签订集体合同的说明书,并盖有企业黄石和工会印章、集体合同基本情况送审登记表;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和工会社会法人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和工会主席(未设工会的提供工人首席代表)的资格证明、身份证复印件(以上均提供一式2份);法定代表人和工会主席委托他人担任首席代表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受委托首席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职工一方协商代表的劳动合同书复印件;单位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
(四)、审查内容
1、合同双方的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集体协商是否按照法律、法规的原则和程序进行;
3、集体合同中的各项内容、具体劳动标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
4、单位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五)、审查程序及时限
1、对用人单位报送的集体合同文本登记编号;
2、7日内审核集体合同文本,提出修改意见,并通知单位;
3、用人单位按提出的修改意见,及时修改并上报;
4、审查无违法内容后,填写《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经主管负责人签字批准,送达集体合同双方代表;
5、将《集体合同审查通知书》、集体合同文本及情况说明备案存档。
如果想了解更多关于合同审查的知识,小编为您推荐:
法人
集体合同审查告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