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等,依中国《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规定,“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因为这样的合同条款是没有与合同相对人进行协商的,而合同的精神和原则之一就是双方共同协商,所以格式条款的效力问题就值得好好的了解一下。本文就通过一则案例,为您解读了合同法中论定的格式条款的效力。
案情分析:
某市肖某将一盘拍有肖某与李某举行婚礼活动的录像带,交给个体户孟某制作vcd碟,并预交制作费25元。孟某出具收据一张。收据下方印有“注意事项”,其中有“如遇意外损坏或遗失,只赔偿同类、同号空白录像带和退还预交费;接受本收据视为同意以上规定”的内容。
第二天,肖某到孟某处取vcd碟,孟某四处找不着,让肖某等几日再来。后肖某多次催要无果,为此,肖某要求孟某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孟某只愿依照收据上的规定,赔偿空白录像带和退还预交费。双方争执不休,后诉至法院。法院支持肖某的诉请,判决孟某赔偿肖某的财产和精神损失。
评析:
河北子辰律师事务所黄志光律师认为,本案主要涉及的法律问题是格式条款的效力问题。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本案中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孟某给肖某出具的收据可以作为证明双方承揽合同成立的证据,该收据上的注意事项是孟某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且在订立合同时未与肖某协商的条款,故注意事项的内容应当认定为是格式条款。
本案中拍摄婚礼活动的录像带,记录的是肖某人生中的重大事项,具有永久纪念意义。当时的场景、人物具有时间性、真实性、珍贵性和不可再现性,是无法补救的。其精神上的价值远远高于录像带本身的价值。
孟某作为经营者将录像带遗失,在主观上存在着重大过失,不仅直接造成了肖某的财产损失,而且也给肖某的精神上造成了痛苦,构成了精神损害,对这些损失孟某都应给予赔偿。孟某只想按照收据上的规定,赔偿空白录像带和退还预交费是缺乏法律依据的。
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同时《合同法》还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首先孟某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本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且应当采取合理方式提请肖某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
但本案中孟某出具的收据中注明“如遇意外损坏或遗失,只赔偿同类、同号空白录像带和退还预交费;接受本收据视为同意以上规定”,笔者认为这些内容是无效的。
因为,首先孟某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肖某注意上述内容;其次,有内容的录像带的价值远高于空白录像带,因为包含精神价值。如仅赔一盘同型号空白带对肖某等消费者而言是不公平的,孟某提供的格式条款排除了肖某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这是本案中肖某的一项主要权利。
因此,注意事项的内容依法应当是无效的。所以法院支持了肖某的诉请,判决孟某赔偿肖某的财产和精神损失。
生活中存在大量的格式条款(合同),例如:我们办理储蓄卡、手机卡时签订的协议都是格式合同,希望大家发现格式条款侵犯我们的权利时,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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