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

更新时间:2022-05-12 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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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三者属于性质完全不同的民事责任,产生的请求权也有着不同,但由于三者属于民事责任的范畴,因此三者都具备民事责任的一般特征。如果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了违约行为,合同当事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需要继续履行合同。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

一、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是民事责任中的三种具体责任,三者都有民事责任的一般特征,有许多相同之处,所以常易混淆,但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有着本质的不同,是三种性质不同的民事责任,关系如下:

  (一)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由于缔约过失责任产生于合同订立阶段,它通常适用于合同订立中及合同因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况,因其与合同有关,所以它与合同责任之间的关系比较密切。但这两种责任之间的区别也是比较明显的,主要表现如下:

  1、责任形成条件不同。从责任形成条件上来看,“违约责任是违反有效合同而产生的责任,它以合同关系的存大为前提条件。”而“缔约过失责任则适用于合同订立中及合同不成立、无效和被撤销的情况下。”所以区分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要看合同关系是否有效成立。如果存在的是有效的合同关系,则应适用违约责任,而不必去考虑适用缔约过失责任。如果不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则可以考虑适用缔约过失责任。

  2、责任承担形式不同。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责任承担形式,比如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或比例,也可以约定定金条款,等等。但由于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所以不能由当事人来进行约定,只能由法律来直接进行规定,而且只能是损害赔偿责任。

  3、归责原则不同。违约责任主要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例外或补充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而缔约过失责任则只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只有在缔约人一方有过错的情况下才会产生缔约过失责任。如果缔约当事入一方在缔约过程中没有过错,是不能让他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

  4、赔偿范围不同。违约损害赔偿主要指履行利益的赔偿,要受到可预见规则的限制;而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主要指信赖利益的赔偿,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不受可预见规则的限制。

  (二)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基于缔约过失责任而产生的请求权与侵权行为的请求权有许多共同之处,比如违反的都是法定的义务,一般都以行为人的过失为必要条件,等等。但这两种责任也存在着显著的区别,主要表现为:

  其一,这两种责任形成的基础和条件不同。缔约过失责任以当事人之间通过接触而形成了一种特殊的信赖关系为前提,但侵权责任发生在一般的社会交往中,并不需要当事入之间存在任何关系,而且一般与合同无关。只有当侵权行为发生时,当事人之间才产生损害赔偿等法律关系。“所以侵权行为责任不存在缔约过失责任所要求的前提和基础,这是两种责任的重要区别。”

  其二,缔约过失行为与侵权行为所违反的义务性质不同。

  其三,这两种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不同。“缔约过失的赔偿范围是信赖利益的损失,此种利益的损失不是现有财产的毁损灭失,也不是履行利益的丧失,而是因为相信合同的有效成立,导致的信赖利益的损失。”而侵权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包括现有财产的灭失和可得利益的丧失,而且依法享有所谓非财产损害赔偿问题。”

  其四,这两种责任具体承担责任的类型或形式也存在着较大差异。根据法律规定,缔约过失责任形式只能是赔偿损失,没有其他责任类型或形式;但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除赔偿损失外,还有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排除防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责任形式。至于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其他区别,本文就不再赘述了。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 

二、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相同之处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尽管是三种性质不同的民事责任,但都属于民事责任,都具有民事责任的一般特征,如下:

  (一)责任主体具有平等性。三者主体都只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承担责任体资格平等,主体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支配关系,都体现了民事责任的平等性属性。

  (二)责任形式具有财产性。缔约过失和违约责任都表现为一种财产责任,即都是表现为责任人向对方支付一定的货币或者给付一定的财物,充分体现了民事责任是以财产责任为主的法律责任的属性。违约责任基本上是一种财产责任,这于合同的基本特征分不开的,现代法上,合同是最为常用的财产流转的法律形式,违约责任作为合同债务的转化形式,与合同债务具有同一性,故而通常表现为财产性。可以看出这三种责任都具有财产性的特征。

  (三)责任结果具有补充(赔偿)性。由于“缔约过失责任产生于合同磋商过程中,只存在对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害,故缔约过失责任仅仅寻求一种补偿性的救济。”主体的债务人必须弥补或填补因其缔约过失行为或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损害多少或欠付多少,就应赔偿或补偿多少,这也体现了一般民事责任的对待相应的属性。

  (四)责任承担具有意定性。即三种责任在最后承担上当事人双方可以就损害赔偿的方式、范围、赔偿额计算的方法、赔偿数额的多少进行依法协商,也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酌情减免对方的责任,以非诉讼的和解、调解方式来解决,这些都体现了民事责任是法律允许当事人依法协商议定的法律责任的特性。责任承担的意定性也是合同订立、履行中当事人双方意思自由的具体表现之一。

三、

合同违约是否可以要求继续履行

  合同违约是可以要求违约一方当事人继续履行的。

  合同违约的责任承担方式包括继续履行、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这三种方式。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的相关知识,通过比较可以看出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有一些相同之处,具有民事责任的一般特征,但又有一定的联系,某些情况下还会发生竟合的问题。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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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区别
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区别。首先,责任产生的时间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未成立阶段,而违约责任发生在合同成立后。其次,责任的性质不同,缔约过失责任是法定的,违约责任可以双方约定。此外,两者适用的归责原则不同,缔约过失适用过错原则,违约则适用无过错原则。在赔偿范围上,两者也有所不同。
会怎样区分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区分在于发生的时间和赔偿范围及限度。缔约过失发生在合同订立阶段,涉及因违背诚信原则导致的损失赔偿;而违约责任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涉及因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而产生的责任。赔偿范围上,缔约过失责任无特别限制,违约责任的赔偿原则上不能超过预见的违约损失。
该如何区分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的三大不同点如下: 1. 发生时间: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订立阶段,而违约责任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 2. 责任性质:缔约过失责任涉及违背诚信原则导致的损失赔偿,而违约责任是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所需承担的责任。 3. 赔偿范围及限度: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没有特别的限制,而违约责任的赔偿原则上不能超过预见的违约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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