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迟延的情况该怎么处理
更新时间:2019-07-07 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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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承诺出现迟延有两种情况,一是超过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作出,因而出现了迟延,二是在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内作出,但由于邮政等其他原因,没有及时到达要约人。在这两种情况的承诺迟延应该是怎么处理的呢。在第一种情况下,要约已经失效,对于失效的要约发出承诺,不能
承诺出现迟延有两种情况,一是超过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作出,因而出现了迟延,二是在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内作出,但由于邮政等其他原因,没有及时到达要约人。
在这两种情况的承诺迟延应该是怎么处理的呢。
在第一种情况下,要约已经失效,对于失效的要约发出承诺,不能发生承诺的效力,应视为新要约。对于第二种情况,受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发出承诺通知,依通常情形可于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而迟到的。对这样的承诺,如果要约人不愿意接受,即负有对承诺人发迟到通知的义务。要约人及时发出迟到通知后,该迟到的承诺不生效力、合同不成立。如果要约人怠于发迟到通知,则该迟到的承诺视为未迟到的承诺,具有承诺的效力,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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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迟延和迟延履行的区别和关系
迟延履行是指当事人约定的履行期限已届满,但是一方逾期仍未履行或者不按约定履行。对于迟延履行的当事人,另一方可要求其承担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也可以在合理催告后解除双方间的合同。
履行迟延和迟延履行有什么不同
迟延履行具体是指:当事人未按照约定的履行期限履行其义务;也包括被执行人未按照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迟延履行的当事人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或者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