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解释第28条
更新时间:2019-10-16 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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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担保法第二十八条: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第二十八条:保证
担保法第二十八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
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
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
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二十八条: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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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解释第8条的理解
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是关于诉讼法院管辖问题,以一年为界,如果未满一年在原所在地,超过一年在监狱所在地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