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隅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孙雪峰担保追偿权纠纷案

更新时间:2019-10-14 11:03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宣民初字第07076号原告北京金隅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宋庄路3号。法定代表人黄安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雷,北京市海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雪峰,男,196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

  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宣民初字第07076号

  原告北京金隅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宋庄路3号。

  法定代表人黄安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雷,北京市海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雪峰,男,196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金果林家园三区2号,住北京市海淀区田村柳明家园10号楼1层3单元01号。

  原告北京金隅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隅公司)与被告孙雪峰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7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王辉担任审判长,法官周斌、张彤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本院于2009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孙雪峰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金隅公司起诉称:2007年12月12日,孙雪峰因购买北京市海淀区柳明家园10号楼1层3单元01号房屋需要贷款,同日,孙雪峰与中国银行北京宣武支行(后变更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武支行,以下简称宣武支行)、金隅公司签订《楼宇按揭担保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约定孙雪峰向宣武支行借款,每月应偿还的相应本金及利息。同时约定,金隅公司为孙雪峰借款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宣武支行依约向孙雪峰发放了贷款,但自2008年12月30日以来,孙雪峰多次欠款,宣武支行从金隅公司保证金账户扣划保证金225

  556.75元。故金隅公司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孙雪峰支付金隅公司为其承担的保证金225 556.75元。2、孙雪峰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金隅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证据1,《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证据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房产抵押贷款收押协议(以下简称《抵押协议》)、《借款合同》;证据3、特种贷款转账借方传票三张。

  被告孙雪峰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

  经本院庭审,对宣武支行提交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房产抵押贷款收押协议、《借款合同》、特种贷款转账借方传票三张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2007年12月10日,孙雪峰与宣武支行、金隅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孙雪峰向宣武支行申请借款3 470

  000元,贷款利率每月6.6555‰,贷款期限180月,从2007年12月17日至2022年12月17日,用于购买北京市海淀区柳明家园10号楼1层3单元01号房屋,贷款由宣武支行以转账形式一次性划入售房单位的账户。同时约定,金隅公司对孙雪峰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孙雪峰没有按约定履行或者没有全部清偿其债务,宣武支行有权直接要求金隅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同日,签订《抵押协议》,约定孙雪峰将其所购房产抵押给宣武支行。合同签订后,宣武支行发放了贷款,因孙雪峰未能如期偿还借款本息,2008年12月30日、2009年4月1日、2009年5月19日,宣武支行分别从金隅公司保证金账户划款84

  758.51元、84 675.24元、56 123元,合计225 556.75元。

  上述事实另有当事人陈述意见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金隅公司与孙雪峰、宣武支行签订的《借款合同》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有效,合同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孙雪峰因购买房屋向宣武支行借款,其在使用借款期间应按照约定的期限足额偿还借款,但孙雪峰未能如期偿还,金隅公司作为借款合同的保证人,在孙雪峰未按期偿还借款时,宣武支行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从金隅公司账户划款225

  556.75元,系金隅公司对孙雪峰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应承担的连带保证责任。按照法律规定,金隅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孙雪峰追偿,故金隅公司要求孙雪峰偿还保证金225

  556.75元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孙雪峰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抗辩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孙雪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北京金隅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证金二十二万五千五百五十六元七角五分。

  如果被告孙雪峰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四千六百八十四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额为准),由被告孙雪峰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工行广安门分理处,帐号:0200001909088208736,收款人: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并注明案件承办人姓名],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 辉

  审 判 员 周 斌

  代理审判员 张 彤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 峰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我在合同纠纷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已帮助 133754
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北京天通茂担保有限公司
按合同纠纷处理,具体可来电咨询。
担保追偿权纠纷
如担保期限明确约定到08年9月,已超过担保期限。
找法网咨询助手
官方
当前在线
立即咨询
找法网咨询助手提醒您:
法律所涉问题复杂,每个细节都有可能决定案件走向,若问题紧急,建议 立即咨询 律师,并详细描述自身问题,以获得 针对性解答。24小时在线,平均5分钟回复。
未签字的辞退通知书,还要继续工作吗?
你好,因为什么原因开除你呢
当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如何处理不按所需行驶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不按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扣3分。根据规定,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
身份证和银行卡给别人拍照有什么危险?
你好,建议身份信息谨慎处理
微信朋友欠钱不还,能报警吗?
你好,这个可以起诉处理的
延长土地使用权期限的标准流程
法律分析:土地使用年限到期,想要延长土地的使用权期限,需要产权人向当地的国土资源局提出延长土地的使用权的申请,经批准后,向国家缴纳相应的土地出让金,即可延长土地
张家口法律咨询
法律分析:建议先进行协商解决处理,协商不成的话可以报案处理。也可以通过申请主管部门调查,依法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
进公安局录指纹就完蛋了怎么办
您好!请问是因为什么事情让您去录口供呢
开封找律所咨询一般怎么收费
根据服务内容与方式不同,案件性质与案件难易程度不同,有不同的收费标准。如果是咨询业务,有按件收费的,有按小时收费的,按件收费一般500元,按小时收费一般是200
1分钟提问 海量律师提供在线解答
  • 1
    提交咨询
    详细描述您所遇到的问题或纠纷并发送
  • 2
    接入律师
    耐心等待律师解答,平均5分钟及时响应
  • 3
    获取解答
    还有疑问?60分钟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