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有代偿能力的保证人签订的保证合同是否有效?

更新时间:2019-10-15 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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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保证人应具有代为清偿的能力,这是保证功能上的当然要求,如果保证人没有代为清偿的能力,保证对于债权人也就失去了意义。但因为保证合同是债权人与保证人双方签订的,债权人在签订保证合同是应当注意审查保证人的清偿能力,保证人有无代偿

  保证人应具有代为清偿的能力,这是保证功能上的当然要求,如果保证人没有代为清偿的能力保证对于债权人也就失去了意义。但因为保证合同是债权人与保证人双方签订的,债权人在签订保证合同是应当注意审查保证人的清偿能力保证人有无代偿能力应不影响保证合同有效性。如果保证人于订立合同时无代偿能力,其后于承担保证责任时也没有代偿能力,则该保证合同属于自始履行不能的无效合同。如果保证人于订立合同时无代偿能力,之后具有清偿能力的,或者保证人于合同订立时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之后也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则该保证合同仍然有效保证人仍应在能够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而不能以自己不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而主张保证合同的无效。因此,对于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为清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法院是不予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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