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经理由执行董事兼任,可拟定如下条款:
一、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委派/聘用产生。
二、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三、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经任命方同意可以连任。
四、公司设经理一人,由执行董事兼任,由股东会选举/委派/聘用产生
(注:产生方式应与第一条执行董事的一致)。
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公司的章程必须经股东会通过方可生效;对执行董事的产生方法,公司章程完全可以直接规定,也可以规定产生的办法,如表述为: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某某担任;或由股东会选举(或委派)(或聘用)产生;执行董事一般是公司的法人代表,而执行董事是否是股东,以及是否担任公司经理等职务,与产生办法一定是配套的,章程的具体内容也是随之变化的。如果大家有什么法律方面的疑问,欢迎来我们找法网咨询,我们会有专业律师为大家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