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释义:第四十九条
更新时间:2019-04-18 2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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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法生效日期的规定。一、法律的生效日期,是指一部法律制定出来以后从何时开始起正式实施,也就是说从何时起正式具有法律效力。法律的生效日期,主要涉及两个问题:1.生效日期的确定问题。一部法律从何时开始生效,取决于这部法律对生效日期是如
【释义】 本条是关于本法生效日期的规定。
一、法律的生效日期,是指一部法律制定出来以后从何时开始起正式实施,也就是说从何时起正式具有法律效力。法律的生效日期,主要涉及两个问题:1.生效日期的确定问题。一部法律从何时开始生效,取决于这部法律对生效日期是如何进行规定的。我国以前制定的法律中,对生效日期的规定,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第一,直接在法律中规定“本法自X年X月X日起施行”;第二,在法律条文中没有直接规定具体的生效日期,而只是规定“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但法律何时公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的规定,由国家主席发布主席令来确定;第三,规定一部法律的生效日期取决于另一部法律的生效日期。《森林法》的生效日期,是属于上述的第一种情况,即直接规定了“本法自1985年1月1日起施行”。
2.溯及力的问题。法律的溯及力问题,是指法律生效以后能适用于生效以前的行为和事件,如果适用,就表明有溯及力。如果不能适用,就表明没有溯及力。一部法律如果有溯及力,必须在条文中作出明确的规定,《森林法》对溯及力问题没有作出规定,表明本法没有溯及力,即不能适用于本法生效以前的行为和事件。
二、《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的生效日期以及与修改前的《森林法》的衔接问题。第一,关于生效日期。1998年 4月 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中明确规定:“本决定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按照这一规定,该决定的生效日期为1998年7月1日。第二,关于与修改前的《森林法》的衔接问题。由于《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自1998年7月1日起生效,因此,在1998年7月1日以前,1984年通过、1985年起生效的《森林法》仍然有效,执行机关仍然按照《森林法》的规定执行。但是,自1998年7月1日起,已经被《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改的条文,不再有效,必须执行修改后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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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非法收购木材全文
法律分析: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在20立方米或者幼树1000株以上的,以及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2立方米以上或者5株以上的应当立案;非法收购林木10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0株以上的,以及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5立方米以上或者10株以上的为重大案件;非法收购林木200立方米或者幼树1000株以上的,以及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10立方米以上或者20株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森林法吸烟进入林区怎么处罚
法律分析:森林防火条例的处罚部分内容如下:
第二条 违反森林法规定,未构成犯罪的,依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林区二立方米以下、幼树一百株以下的,非林区一立方米以下、幼树五十株以下的,或者造成相当于二立方米木材、一百株幼树以下损失的;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林区十立方米以下、幼树二百株以下的,非林区五立方米以下、幼树一百株以下的,依照森林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盗伐的林木或者其变卖所得,应予以追缴。属于集体或者个人所有的,返还原主;属于全民所有的,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收缴作为林业基金。
第四条 在森林防火期,违反规定用火的,处以十元至三十元的罚款;违反规定用火引起森林火灾,烧毁面积五十亩以下,或者造成损失价值一千元以下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并处以三十元至三百元的罚款。
违犯森林法刑事处罚有哪些
刑事滥伐林木罪这样量刑处罚:
1、行为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行为人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