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司法解释第四十六条
更新时间:2019-04-17 00:58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第四十六条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四十六条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释义】
本条是关于董事任期的规定。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我在最新公司法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功能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