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法院对近三年来该院审结的合伙协议纠纷案件进行分析时发现,该类纠纷具有如下特点:
一是受案数量和平均标的逐年减少。2007年、2008年、2009年1-10月份,该院分别审结合伙协议纠纷案件64件、59件、39件,涉案标的分别为1232万、942万、519万,平均标的分别为19.2万、15.9万、13.3万。
二是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审理难度较大。在合伙时,部分合伙人以煤矿、铁矿的开采权或土地使用权等形式出资,且对合伙事项缺少书面协议或书面协议太简单,或仅有口头协议,对合伙中许多重大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一旦发生纠纷,基于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纷繁复杂,法院审理难度非常大。
三是争议焦点高度集中,调处较为困难。该类纠纷主要源于利益分配,有近90%以上集中在确认合伙关系和确认是否退伙、入伙上。在合伙企业盈利时,为分享利益,要求确认合伙关系和入伙的纠纷增多;在亏损时,则往往要求确认退伙,以此逃避亏损责任。同时,当事人之间的分歧较大,冲突较为激烈,给调解带来了较大的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