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公司新三板挂牌法律问题解析

更新时间:2017-03-07 14:47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新三板”市场原指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代办股份系统进行转让试点,因挂牌企业均为高科技企业而不同于原转让系统内的退市企业及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故形象地称为“新三板”。

  一、证券公司

  1.股东资格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修正)》(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对证券公司主要股东的资格进行了规定:“……(二)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证券公司条例》”)第十条对持股5%以上的股东的资格进行了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

  (二)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者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的50%;

  (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证券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要求。”

  2.股权变动限制

  《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证券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证券公司条例》第十四条对上述“变更百分之五以上股权”进行了细化的说明,需由证券公司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事项有:

  “(一)认购或者受让股权后,其持股比例达到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5%;

  (二)以持有股东的股权或者其他方式,实际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的股权;”。

  除了上述股权变动限制外,《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号--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股权变更》(2015年8月27日实施,以下简称“《第10号指引》”)对持股5%以上的股东做出了一定期限内限制转让所持股权的规定:

  “十四、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持股期限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存在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证券公司,控股股东,以及受证券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自持股日起60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其他股东,自持股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

  (2)不存在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证券公司,股东自持股日起48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

  2014年12月26日证监会发布《关于证券经营机构参与全国股转系统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一)《通知》明确支持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等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申请挂牌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无须向证监会申请出具监管意见书,只需在挂牌后5个工作日内报证监会和住所地证监局备案;

  (二)《通知》明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可以通过全国股转系统发行普通股、优先股、私募债、可转债等产品,增强资本实力和抗风险能力;

  (三)《通知》明确支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通过全国股转系统进行股权转让。挂牌证券公司通过全国股转系统变更持股5%以下股权的股东,参照适用上市证券公司变更持股5%以下股权股东的有关要求。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可以通过全国股转系统探索股权激励,建立、健全员工激励与约束机制。”

  3.结论

  我们理解,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证券公司5%以上的股权转让需要由证监会核准,变更股权不足5%,股权受让方持股比例达到5%以上同样需要证监会核准,其余5%以下的股权转让无需审批。此外,持股5%以上的股东所持股权有限制转让期限的规定,具体限制转让期限视股东是否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关联方而有所不同。

  从证监会发布的《通知》来看,证监会对证券经营机构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态度十分明朗,即支持证券经营机构挂牌“新三板”,申请挂牌无须向证监会申请出具监管意见书,只需在挂牌后5个工作日内备案即可。同时挂牌“新三板”的证券公司股权转让参照上市证券公司的有关要求,为证券公司等证券经营机构挂牌“新三板”提供了政策支持。目前,证券公司挂牌“新三板”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根据我们的搜寻,目前挂牌“新三板”的证券公司已经有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期货公司

  1.股东资格限制

  原《期货公司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3号颁布,于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第七条规定:“申请设立期货公司,股东应当具有中国法人资格”,不允许自然人成为期货公司的股东,从而对期货公司登陆资本市场构成了一定的法律障碍。

  2014年10月29日,《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10号)颁布,废止了原《期货公司管理办法》,其规定:

  (一)“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个人股东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条件,且其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三)“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境外股东,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上述规定放开了对于期货公司股东必须为中国法人的限制要求,期货公司登陆资本市场的法律障碍从而得以解除。

  2.股权变动限制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期货公司变更股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一)变更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

  (二)单个股东或者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持股比例增加到100%;

  (三)单个股东的持股比例或者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增加到5%以上,且涉及境外股东的。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期货公司单个股东的持股比例或者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增加到5%以上,应当经期货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批准。”

  3.结论

  综上所述,我们理解,目前对于期货公司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存在股东资格的要求,同时配套地对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变动的交易要求经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批准。现行法规对期货公司的股份转让虽仍然有所限制,但已经不构成挂牌“新三板”的重大法律障碍。

  上述法律障碍解除后,目前已经有创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海航东银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天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和华龙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五家期货公司挂牌“新三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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