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航天产品主要可在民用卫星、商用卫星、商用运载火箭和航天技术二次开发四方面与外商合资、合作,型号产品的合资包含总体、分系统及主要器件等部分。重点武器型号总体、分系统、关键部件的设计、生产不宜与国外合资。
(2)民用产品主要以发展高新技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围绕能源、交通、通讯等国家急需发展的行业与外商合资、合作。
(3)主要进行项目、产品的合资,不搞编制单位的全盘合资。这既便于保密工作的进行,又便于排除全盘合资时带来的诸如债务、离退休人员和富余人员安排等方面的障碍,避免对方提出提高投资回报的要求。同时,也便于促使新的合资公司更好地起步、运行,我方亦能获得大的投资回报。
(4)主要进行能综合发挥总公司、院(基地)、厂(所)整体优势项目的合资。促使航天企业国有资产优化配置和国有资产整体效益的提高。改变“小打小闹”、形不成规模、占领不住市场、产生不了效益、浪费资源的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