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

更新时间:2019-04-23 06:33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简称合营企业),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设在中国境内的,由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照投资比例共担风险、

  一、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简称合营企业),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设在中国境内的,由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照投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

  ? 中外合营企业法律制度主要包括1979年7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1990年4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和2001年3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国务院1983年9月发布并于1986年1月、1987年12月、2001年7月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二、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一) 设立合营企业的条件

  ? 申请设立的合营企业,必须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项要求:① 采用先进技术设备和科学管理 方法,能增加产品品种,提高产品质量和产量,节约能源和材料。② 有利于技术改造, 能做到投资少、见效快、收益大。③ 能扩大产品出口,增加外汇收入。④ 能培训技术 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

  ? 对于申请设立的合营企业有损中国主权的、违反中国法律的、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造成环境污染的、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不予批准。

  (二) 设立合营企业的审批机关

  ? 设立合营企业必须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审查批准。合营 企业批准设立后,由审批机关发给批准证书。但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审批机关可以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受托机关)审批:① 投 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限额以内、中国合营者的资金来源已经落实的。② 不需要国 家增拨原材料,不影响燃料、动力、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全国平衡的。受托机关批准 设立合营企业后,应报审批机关备案,并由审批机关发给批准证书。

  (三) 设立合营企业的程序

  ?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设立合营企业一般要经过以下程序: ① 由中国合营者向企业主管部门呈报拟与外国合营者设立合营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和初步可 行性研究报告。② 由中国合营者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协议、合同和章程;由 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人选名单,以及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的董 事长、副董事长人选名单;中国合营者的企业主管部门和合营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设立该合营企业签署的意见。③ 由审批机关审查批准。审批机关自接到 中国合营者按规定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在3个月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④ 向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合营企业申请人应在收到审批机关发给的批准证书后1个月内,向合 营企业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合营企业的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合营企业的营 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合营企业的成立日期。

  三、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合营各方的出资方式、出资期限

  (一) 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

  ? 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营企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资本,应为合营企业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合营企业在合营期限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但合营各方的投资比例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变化的。合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应当经合营各方协商一致,由合营企业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 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指按照合营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如果合营各方的出资额之和达不到投资总额,可以以合营企业的名义进行借款。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企业借款必须保持一个适当的、合理的比例。现行有关规定如下:① 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 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② 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 000万美元(含1 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③ 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1 000万美元以上至3 000万美元(含3 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 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④ 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 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 600万美元以下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 200万美元。

  (二) 合营企业合营各方的出资方式

  ? 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可以用现金出资,也可用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以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为出资的,其价值应经评估确定。合营各方按照合营合同的规定向合营企业认缴的出资,必须是合营者自己所有的现金、自己所有并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的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凡是以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出资者应当出具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有效证明。

  ? 作为外国合资者出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必须符合下列各项条件:① 为合营企业生产所必不可少的。② 中国不能生产,或虽能生产但价格过高或者技术性能和供应时 间上不能保证需要的。③ 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

  ? 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① 能生产中 国急需的新产品或出口适销产品的。② 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的。③ 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的。外国合营者以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作为出资, 应提交该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有关资料;外国合营者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工业 产权或专有技术,应经中国合营者的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

  ? 中国合营者可以用为合营企业经营期间提供的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如果土地使用权未作为中国合营者出资的一部分,合营企业应向中国政府缴纳土地使用费。

  ? 合营企业任何一方不得用以合营企业名义取得的贷款、租赁的设备或者其他财产以及合营者以外的他人财产作为自己的出资,也不得以合营企业的财产和权益或者合营他方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担保。[page]

  (三) 合营企业合营各方的出资期限

  ? 合营各方应当在合营合同中订明出资期限,并且应当按照合营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合营合同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当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合营合同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 合营企业投资者分期出资的总期限为:① 注册资本在50万美元以下(含50万美元)的, 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1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② 注册资本在50万美元以上、100万 美元以下(含100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1年半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③ 注册资本在100万美元以上、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2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④ 注册资本在300万美元以上、1 000万美元以下(含1 000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3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⑤ 注册资本在1 000万美元以上的,出资期限由审批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审定。

  ? 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股权设立合营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自合营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支付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在1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额分配收益。控股投资者在付清全部购买金额之前,不能取得企业决策权,不得将其在企业中的权益、资产以合并报表的方式纳入该投资者的财务报表。

  ? 合营企业合同经审批后,若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超过合同规定的缴资期限延期缴资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机关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合营企业的投资者均须按合同规定的比例和期限同步缴付认缴的出资额。因特殊情况不能同步缴付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额比例分配收益。对合营企业中控股的投资者,在其实际缴付的投资额未达到其认缴的全部出资额之前,不能取得企业决策权,不得将其在企业中的权益、资产以合并报表的方式纳入该投资者的财务报表。

  四、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

  ? (一) 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

  ? 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企业的合营各方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合营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 (二) 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是董事会和经营 管理机构。

  ? 1. 董事会

  ? 合营企业的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 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虽然

  是有限责任公司,但并不设立股东会。

  ? 董事会由董事长、副董事长及董事组成。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名额的分配由合营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董事由合营各方按照分配的名额委派和撤换。董事任期4年,可以连任。董事会的职权是按照合营企业章程的规定,讨论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包括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方案、收支预算、利润分配、劳动工资计划、停业,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命或聘请及其职权和待遇等。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董事长不能召集时,可以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经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可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董事不能出席,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决。董事会会议一般应在合营企业的法定地址所在地举行。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① 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② 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③ 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④ 合营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

  ? 2. 经营管理机构

  ? 合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工作。

  ? 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若干人。总经理、副总经理由合营企业董事会聘请,可以由中国自然人担任,也可以由外国自然人担任。总经理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营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对外代表合营企业,对内任免下属人员,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组织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参与 其他经济组织对本企业的商业竞争。

  ?五、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

  ? (一) 合营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

  ? 合营企业的基本建设计划,应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并纳入企业主管部门的基本建设计划,企业主管部门应优先予以安排和保证实施。

  ?合营企业按照合营合同规定的经营范围和生产规模所制定的生产经营计划(包括购买物资 计划、产品销售计划、外汇收支计划、劳动工资计划等),由董事会批准执行,报企业主管部 门备案。企业主管部门和各级计划管理部门,不得对合营企业下达指令性生产经营计划。

  ? 合营企业所需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燃料、配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有权自行决定在中国购买或者向国外购买。

  ? (二) 合营企业的财务与会计管理

  ? 合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机构,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根据中国有关的法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制定适合本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并报当地财政、税务机关备案。合营企业应向合营各方、当地税务机关、主管财务机关、企业主管部门报送季度和年度的会计报表。年度会计报表应抄报原审批机关。

  ? 合营企业原则上采用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但经合营各方商定,也可以采用某一种外币为记账本位币。以外币记账的合营企业,除编制外币的会计报表外,还应另外编制折合人民币的会计报表。

  ?合营企业的税后利润中可以向出资人分配的利润,按照合营企业各方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合营企业以前年度尚未分配的利润,可并入本年度的可分配利润中进行分配。

  ? 合营企业的下列文件、证件、报表,应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证明方为有效:① 合营各方的出资证明书;② 合营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③ 合营企业清算的会计报表。[page]

  ? (三) 合营企业的劳动用工管理

  ? 合营企业在劳动用工方面享有自主权,同时也要遵守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合营企业用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劳动合同由合营企业同本企业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集体签订,规模较小的合营企业,也可以由合营企业同职工个人签订。劳动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① 合营企业职工的雇用、解雇和辞退;② 生产和工作任务;③ 工资和奖惩;④ 工作时间和假期;⑤ 劳动保险和生活福利;⑥ 劳动保护;⑦ 劳动纪律。合营企业应加强对职工的业务、技术培训。合营企业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提供必要的经费,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加强对职工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

  六、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营期限、解散与清算

  (一) 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

  ? 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是指合营各方根据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合营企业的经营目标,在合营合同中对合营企业存续期间的规定。有关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的具体规定如下:

  ? (1) 举办的合营企业属于下列行业的,合营各方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在合营合同中约定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这些行业包括:① 服务性行业,如饭店、公寓、 写字楼、娱乐、饮食、出租汽车、彩扩、洗相、维修、咨询等;② 从事土地开发及经营 房地产的;③ 从事资源勘查开发的;④ 国家规定限制投资项目的;⑤ 国家其他法 律、法规规定需要约定合营期限的。

  ? 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一般项目原则上为10~30年。投资大、建设周期长、资金利润率 低的项目以及外国合营者提供先进技术或者关键技术生产尖端产品的项目,或者在国际上有竞争力的产品的项目,其合营期限可以延长到50年。经国务院特别批准的,可以在50年以上。

  ? (2) 对于属于国家规定鼓励投资和允许投资项目的合营企业,除上述行业外,合营各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

  ? (3) 约定合营期限的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的,应当在距合营期限届满6个月前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合营企业的合营各方若一致同意将合营合同中约定的合营期限条款修改为不约定合营期限的条款,应提出申请,报原审批机关审查,原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上述申请文件之日起9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二) 合营企业的解散

  ? 合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解散:① 合营期限届满;② 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 力继续经营;③ 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 继续经营;④ 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⑤ 合营企 业既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又无发展前途;⑥ 合营企业的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 因已经出现。

  ? 除合营期限届满,其他情形下的合营企业的解散均由董事会提出解散申请,并报审批机关批准。

  (三) 合营企业的清算

  ? 合营企业解散时应当进行清算。合营企业的清算由企业董事会提出清算的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报经合营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并进行监督。

  ? 清算委员会的成员一般应在合营企业的董事中选任。董事不能担任或不适合担任清算委员会成员时,合营企业可以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律师担任。审批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派人进行监督。

  ?清算委员会的任务是:① 对合营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② 编制资产 负债表和财产目录,提出财产作价和计算依据,制定清算方案;③ 履行企业偿债义务。清算委员会制定的清算方案经董事会通过后,由清算委员会执行。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代表该合营企业起诉和应诉。

  ? 合营企业解散时,其资产净额或剩余财产超过注册资本的部分视为利润,应依法缴纳所得税。

  ? 合营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合营企业清算工作结束后,由清算委员会提出清算结束报告,提请董事会会议通过,报原审批机关,并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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