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合作制的特点表现为劳动者的劳动联合与劳动者的资本联合相结合,股东大会与职工大会合一,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股份合作制是采取了股份制某些做法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集体经济的一种新的组织形式。
一、股份合作的基本特点
中国股份合作制企业有以下特点:
1、股份合作制企业是独立的企业法人。股份合作制企业必须符合《民法通则》规定的企业法人的必备条件,依法定程序设立,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2、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东主要是本企业的职工,原则上不吸收其他人入股。但是企业职工入股实行自愿,应鼓励和采取优惠办法吸引职工投资入股,不得强行要求职工入股。
3、股份合作制企业依法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等现代企业的管理机构,企业职工通过职工股东大会形式实行民主管理。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职工股东大会既是企业的股东大会,又是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是股份民主和劳动民主的适当结合,是企业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最有效的形式。
4、股份合作制体现了劳动合作和资本合作的有机结合。在股份合作制企业中,职工既是企业的劳动者,又是企业的出资者,这种企业在合作制的基础上吸收了股份制的做法,是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之一。
5、股份合作企业兼顾营利性和企业职工间的互助性。作为一种企业,它是以营利最大化为目的,但营利性不是其追求的唯一目标,企业职工间的互助性是推动这一新型经济组织形式发展的直接原因;企业在取得适当营利的同时,始终将提高劳动者的业务素质、互助一定范围的利益群体、满足职工对物质和精神生活的更高层的需要作为又一重要目标。
6、在劳动分配方式上,股份合作制企业实行按资分配和按劳分配相结合。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职工既然是股东又是劳动者,所以其取得收入的途径有两种;一是工资收入,实行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二是资本分红,按其入股多少决定;从税后企业利润中取得,同股同酬。
二、股权合作协议登记手续性质
为更深入阐述股权转让变更手续,首先应该弄清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的性质。在此,应该将股权转让合同与股权转让两者(即股权的取得)区分开来。股权转让合同是一种债权行为,而股权转让是一种物权变动行为,股权转让合同是股权转让(物权变动)之原因,股权转让(完成或生效)是通过股份转让合同(即债权意思表示一致)并履行一定方式(交付或登记)以致产生股权变动的效力,因此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实际是物权变动效力的问题,其本质为物权变动行为。
三、股份合作的基本特点
在实践中存在许多已签定股权转让合同但未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或工商变更登记情形,而未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或已办理公司变更登记而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是否影响股权转让合同效力。司法实践中,部份法院将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或工商变更登记作为股权转让合同转让生效要件,将未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或工商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合同作为无效合同处理,这是混浠了债权行为物权变动行为,违背了当事人契约自由的原则。
合同是当事人合意的结果,是契约自由原则的体现,因此只要当事人双方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合同即成立。我国合同法对于合同生效的规定,一般而言,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有两种例外:其一,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或期限届至时生效;其二,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经过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自批准、登记时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6条规定股权转让应当将股东记载于股东名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股权额转让应当到工商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公司变更登记实际是股权取得的行为,而工商变更登记是国家行政机关对公司的行政管理,况且虽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办理该手续后股权转让合同才生效,所以公司变更登记及工商变更登记并非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要件。
故此,股权转让合同属于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情形,未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或工商变更登记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四、股权合作协议书的生效要件
股权合作协议书生效后,受让方未当然取得股权额,受让方要取得股权必须在完成股权的交付方可,即才发生物权变动,受让方取得股权成为股东。股权转让行为属于物权变动行为,股权转让生效以办理公司登记手续为一般要件,同时尊重股权实际转让事实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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