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国有企业改革职工分流安置意见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9-03-24 2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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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发布部门: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汕府[2004]15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汕头市国有企业改革职工分流安置意见》业经第2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反
发布部门: 广东省广东服务机构一次性预交管理费,其医疗保险关系转由
社会保险代理服务机构代为管理。
上述人员重新就业的,不再重复参加医疗保险,今后国家医疗保险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未按上述办法一次性预缴医疗保险费的人员,可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办法参保缴费,费用由个人负担。其中,已参加医疗保险人员在与原企业解除
劳动关系之月起2个月内(失业职工自领取
失业保险金期满的次月起2个月内)按规定参保缴费的,按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2个月后才参保缴费的,视为新参保人员,按《汕头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汕府(2003)148号)第 六条的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六、做好职工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
(一)企业改革前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改革时应为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补办参加社会保险手续,一次性补缴各项
社会保险费用。企业改革前已参加社会保险但欠缴费的,改革时应一次性缴清。缴纳的费用及利息、滞纳金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企业改革后,属于原企业领导控股或职工内部持股的,原则上重新聘用原企业职工。属于外资、民资收购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聘用原企业职工在新企业就业。改革后的企业应依法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及时为职工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接续社会保险关系。
(三)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应按规定为其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协助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并在解除劳动关系后7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报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失业人员符合法定条件的,应自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6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请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人员档案转到劳动保障部门职业介绍机构管理,条件成熟时纳入街道(镇)劳动保障机构保管。
(四)鼓励职工利用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协保。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未能重新就业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将其经济补偿金转为协商缴纳养老保险费,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及年递增5%的幅度为缴费基数,一次性预缴,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五)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无论是再就业继续参加社会保险,还是通过灵活就业由本人向社会保险代理经办机构委托缴交社会保险费,原养老保险费年限(含视为缴费年限)与此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
七、落实资金
(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益优先支付企业职工、离退休人员安置费用以及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益不足以支付的,差额部分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与产权受让者协商解决,经协商后仍无法解决的,可在同级国有资产收益中统筹解决。
(三)以上渠道仍无法筹足资金的,由同级政府专题研究解决。
八、其他问题
(一)本意见适用于国有企业实施关闭解散或产权转让、兼并、重组为非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股所占比例小于50%)的改革。
(二)国有企业改革后仍为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股东所占比例大于50%)的,不适用本意见。这类改革企业的职工原则上不作分流安置,原签订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改革前后职工的本单位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三)由市、区县政府有关部门或国有企
事业单位实际出资开办的集体企业,进行产权制度改革时,其职工分流安置参照本意见执行。
(四)本意见施行前已实施改革或已批准改革方案尚未实施的企业,按原有规定执行。
(五)本意见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六)本意见从发文之日起执行。我市此前出台的国有企业改革改制有关职工分流安置政策与本意见相抵触的,按本意见执行。本意见未作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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