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关于使用安置补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9-03-24 2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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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发布部门:北京市劳动局发布文号:京劳就发[1997]126号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单位及驻京部队:为了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促进下岗待工人员和失业职工再就业,针对实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依据《北京市促进就业经费管理试行办
发布部门: 北京市劳动局
发布文号: 京劳就发[1997]126号
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
公司,计划单列
企业,中央在京单位及驻京部队:
为了加强对失业北京。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领取
安置补助费:
(一)下岗待工人员所在企业已领取了拆迁费的;
(二)安置单位当年享受了生产自救费扶持的;
(三)安置单位与被安置单位属兼(合)并的;
(四)安置单位虽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但本单位内部有下岗待工人员的。
九、安置破产企业的职工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申领安置补助费单位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如实填报安置情况。各区(县)劳动局、市属企
业主管局(总公司)要严格把关,如发现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克扣截留等情况,市劳动局收回其安置补助费并责成其上级主管机关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十一、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
促进就业经费管理试行办法》(京劳就发(1996)40号)和《关于使用安置补助费、自谋职业补助费几个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京劳就发(1996)89号)中有关条款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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