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债权人或债务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提交破产申请书;
2、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五日内将裁定送达申请者,公司正式进入破产程序;
3、成立破产清算组,对清算期间内的债权债务等进行管理;
4、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宣告破产,并注销公司登记。
而关于管辖问题,现行企业破产法仅在第三条对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做出了规定,即“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我们知道,我国法院体系分四级,想确认一起案件的具体受理法院,不仅需要知道当事人在什么地方,还需要知道由哪一级法院管。所以仅知道债务人的住所地,并不能确定具体的管辖法院,还需要参照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发布的《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第二条明确了“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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